haizi11:年薪10W,要辞职吗
我05年毕业 刚一毕业就进了这家公司,这是我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 对于这里的人 这里的事是有着深厚的感情的
可是我们是一家工厂 没有制度 没有管理 什么都是一塌糊涂 所以我认为在这里没有什么发展 但是2年多的时间 我已经有了自己稳定的客户 提成也不少(只是从来没有按时发放过)
大家决的我该离开吗
绿茶1219:先做2年,有车有房了就离开
xywwxc:从来没有按时发放过=年薪10W?
xiaohui0411357:到底你说的钱能不能拿到~~~``:L
sinbda3000::L :L 楼住一头雾水..汗.
zbecd9832:有炫耀贴的成分~~10年赚10万的人路过
Yvonne0120:是不是没按时发放,但是最终还是拿到了年薪10万啊.
justincai:牛道皮具厂
年薪10万?!还想走?能拿到钱就不走了,到哪又是个新的开始,你还能拿这么钱吗?
just think about it!
xywwxc:
一年半10万的人路过~
haizi11:是这样的 我的提成都算下来 一年能有10W,但是从来没有算清过 就是到了年底 也就给一半 也一半
但确实我应该拿的是10W阿
nina_zhang912:把优缺点都列列,有什么不满的可以和老板提提,管理制度的改善对一个企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Mike7788:等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后就闪人!
brightfish::L :L有点不懂LZ的意思
xiaohui0411357:如果拿到手的钱,没有十万,就不要吹了~~~~`:L
xywwxc:
有道理~~~
yellowhk:10W男。飘!!!
qizun520:我爸爸老说以前公司欠他工程款好几十万。这是事实。可是这钱拿不到的。
拿不到的还提个鸟
haizi11:
没有任何想要吹得意思 只是想把现实情况和大家说一下 听听大家的意见
过眼云烟0204:其实在一个地方呆一段时间就会有一些成绩而让你对离开变得犹豫
应该还没有到离开的时候吧,但是如果真的没有激情了不要太勉强
早走也是早给自己新的开始的机会,留下也是为将来离开之后能更好地开始
我的幸福呢:不知道LZ发这样的贴在这里,想要听到什么意见。没想法
沉沦的岁月:你不会自己做啊,那不到要不趁早滚蛋
zhutao:呵呵,既然这样,把自己应拿的拿着走人就是了.还留着干什么呢.
绣花妞:我觉得没必要走,到哪都是一样的挣钱,你只是没去过别的公司,就以为别的公司各个方面会比你目前呆的这家公司好,其实都是一样的。天下乌鸦一般黑啊。
现在的公司就能拿到10w,再继续呆一年两。把房子先弄到手,再走也不迟。
clark16:搞套房子最实在,基本保障有了,以后图更大发展也不迟!
dustinbai:如果1楼现在能找到年薪20万的工作,那就辞职吧
balenelau:2008年的目标是出口10万USD,赚10万RMB.俺SOHO的..
目标比较低呵呵10万USD就好了
164436421:一年8000的飘过,不知道10万是个啥概念呢
进出口代理:如果真有10万,应当是值得继续呆的
se'::$ 10年都不会有10W的人飘过。
Foboy:FOB怎么这么多N人呢?10W是个什么概念……
jin0160:有了客户还怕什么,到其他工厂一样能做,如果你真做的好,老板是不会不给钱地.他还怕你走呢
Phoenix1111:1楼和我的情况有几分象
我计划了半年了 最终打算走人
厌恶这种拖债的老板
Phoenix1111:我的想法是,这个钱会月拖月多
怕最后一大比放他那里拿不回来
所以不如离开痛快
会爬树的猪:10W..汗....:L
乌鸦:
哈哈 一样一样
LZ那10W 能拿到的不????
如果有别的更好的地方..想都不想直接走人好了.....
angledancing:若没有什么特别不满意的地方的话还是继续做吧
jerry1983:
买了房子再走
;P ;P ;P ;P ;P
sarah1225:要是我的话,早走了。
leehonzou:走了
echo53211:
十年半底薪10万的路过:L
arron_ming:每个工厂都有、、、、、
适应就好
cindyjlh:;P ,10W跟1W在我身上应该没有区别的,因为,都没有什么用啊。
superjanson:一年半1W的人在看热闹:o
beyondlyn:;P ;P ;P ;P ,这里比你收入高的多的是
tobystar101:要能那到这么多的花就在干两年啊,10w不少的
jolly1228:
支持。哈哈
Alienszhou:1楼是在家族式的小企业里吧,如果有野心就离开,没有就呆下去多赚点钱
qingsong723:
就是呀!在这样的工厂里能拿到年10万真的不简单呀1不知道是什么样子的工厂!:(
viphai:年薪十万在哪都不是个低的数目了
跟老板谈谈为什么拖着不给,是怕你走?
你现在有跟老板谈判的资本了
过分的忍让就是怯懦
文章首发表于:2008-1-8 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