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ealityhelen:心情有点差
最近卷入了一起纷争中,很郁闷
起因是这样的
我有一个朋友,关系很好,他去年一直在一家外贸公司做外贸,并做很多其他的事情(是他老板要他做的,是他老板的私事)。
在职期间,我这个朋友做了几个大单,人民币大概在四百万左右
原本想着年底的时候可以拿点提成,但是错了,他老板没给他一分提成,年终奖金也没给
就给了最后一个月工资2000
提成谈不拢,我这个朋友就辞职走人了,辞职的时候交接手续都办好
今年初大概2月底我这朋友很久之前(在公司任职的时候)联系的一个客户又联系到我这个朋友,让他帮忙找供应商,可能之前的报价单还是之前那公司的吧,最后直接成为现在生活的困扰。
因为还在找工作,我那个朋友就帮那客户找了那客户所需要的产品,并跟客户说明是我这个朋友的朋友工厂生产的,但是没有跟客户说明已经辞职
也许就因为这个,我这个朋友之前的老板又打电话来骚扰我这个朋友的生活
跟客户谈到要付款的时候 客户的中国代理打电话去他之前那个公司确认
不曾想是他之前的那个老板接的,在此说明一下,那个女老板疑心病特别重,她认为是我那个朋友拿走了他公司客户的资料,决意要追查到底
并删除了之前客户的所有资料,天地可鉴,所有的客户资料具我那个朋友说都在他们公司的邮箱和MSN上面,这些在离职的时候都已经交接
那女老板又是打电话又是发短信,我实在看不过去,就跟她发了条短信叫她不要再来骚扰我那朋友的生活
哪晓得她现在倒还说叫人还查我,找我麻烦
那女人的老公打电话说叫我们不要在广州混了,信不信今天就可以找人查到你们现在上班的公司,把你的事情告诉你现在的公司老板。
受她威胁 我现在都不能专心工作
听我那个朋友说 他又把他所记得的客户资料重新整理了一份发给了那个女人,我那朋友离职后从来就没主动联系过之前的客户,现在从事的行业也不是以前的产品
我真是想不明白,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老板? 真的想纠缠不清不放手吗?
我承认我这个朋友是有过之处,我也觉得我自己太冲动了,惹不起这种人躲得起,我现在很懊悔。
Chesia:他们心眼小疑心重
你朋友也没拿到自己该拿的提成 他还威胁你们?
让你朋友去他公司告诉那些员工这个老板多么地黑心 让那些员工都不要跟着他干了
他们再威胁你们你们就以牙还牙
visumaaron:打工的,还是不要跟有钱人斗,吃亏不起的。 只会累了自己
idealityhelen:
呵呵,听我那个朋友说 他们之前那公司已经只有2个人了,都走了
那个女老板对她的员工说我那个朋友的不是,说是他对她公司说三道四 所以人都走了。
碰到这样的人很郁闷
idealityhelen:
哎,我那朋友现在是不想跟那种人斗,她说要重新整理过的客户资料,好,我那朋友重新整理了一份给她,她说要更详细的,更多的资料,还让我跟她道歉,我已经叫我那朋友跟那人道歉,我不想沾染那种人,现在是很困扰。
newleads:世界上就是有那么无耻的老板,跟我以前的一样】
idealityhelen:
我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人的,真可谓大千世界。
怎么办?她现在天天在那里威胁,放大话,动不动就是“信不信 我叫人找你看看” “还想不想在广州混的”
听了害怕哦,虽然我不是被恐吓长大的,但是我也不想惹些麻烦,我还是比较喜欢平静的生活
想问下你遇到这种人后怎么解决的?你那老板有恐吓你吗?你怎么对付的?
idealityhelen:哎。
真是郁闷啊。:@
julyhxh:发现了
这年头,怎么都是一些恶心的人做老板的啊
真是郁闷的啊
shengyigood:靠,这是恐吓,可以去告他
9520:真是晕啊。
看看LZ淡定
wzs10ccms:听起来好像黑社会哦:L
WINV:
那女的就看你们好欺负,所以得寸进尺,你们也拿点颜色给他们看看,不要一直被他们摆布。必要的时候可以用法律手段,况且理亏的又不是你们:@
hobshen:做外贸怎么会这么复杂。晕倒阿。
nicole1011:
就是。别让她觉得你怕他们,要不然欺负得你们更惨,你就给他们放话呀,要是有个损手烂脚的,都把罪放他们身上,告诉所有朋友这件事,让他们也觉得怕,太气人了。
idealityhelen:
告?怎么告? 需要哪些东西?
zzq2009:1楼淡定。告谁啊?有毛证据啊。遇见这样的事情不要紧张,公理在人心,遇见泼妇了理她做什么,你不让我混了我就不混了?事情解释清楚了就好了。
醉酒当哥:没什么大不了的 换个手机号什么都有了
idealityhelen:
我那朋友重新做了一份那人要的资料,之前联系我那朋友的客户也告诉了她,我觉得我那朋友做得已经情至义尽了。
可是那女的还是纠缠不啊?
qiuzhengxiang:善人被人欺,良马被人骑啊!你越怕她她越嚣张,你把她发过来的短信保存着,她打过来的电话录音,老板再屌也有怕的。真正在黑道上混的好的人是不会冲横来欺压老实人的。只有那种没真本事的人才冲老大。你要是不适当的反抗一下哪里会有平静的日子啊。:L
文章首发表于:2010-3-29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