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lee1230:外贸路,重新从零开始
做了几年的英语培训老师之后,在10年5月进入工厂开始学做外贸,工厂是生产婚纱礼服的,一进去先从跟单做起。那时候的工厂整个销售部都是老板娘也就是总经理直接管理的,每一个业务员直接跟总经理汇报业绩。一个月后,主动跟老总总结,然后提出自己的期望与困惑,邮件中表述了自己放弃做老师转做外贸是觉得做业务是项更有挑战性的事情,可是跟单却比较简单,希望有机会接触开发新客户这一块。老总的回复带着肯定,接下来立马转了一些专做开发的同事的邮件给我学习,同时找了几封旧的询盘没有成交的客户说让我试试。
与此同时,所跟单的一个英国客户,有样板单下来,老总找我谈话叮嘱说这个客户是比较大牌的,采购量比较大,要重点对待,之前一直都跟不下来,这次的样板是个不错的机会。于是这期间不断跑车间,因为对方的确要求严格,设计师每天下午到晚上的时间都是在不断确认细节,我们基本上每一个小样,半成品都拍照跟设计师确认好,客户8月份需要这些样板,7月来厂看了一下,老总安排我接待对方,于是一整天都在展厅会议室跟客户各种聊,晚上客户很嗨皮地走了,约好下次HK展会再见。
其实这个客户最后跟工厂的合作是没能继续的,但是当时在工厂,他走之前在老总面前各种夸我,在老板心目中,我一个刚进去一个多月的新手,没有任何外贸经验,能让客户比较满意,她觉得是可以培养的。
这期间我也很幸运的那旧询盘里面成功谈妥几个小客户,小订单,实在是运气比较好。
不过还是有点小窍门,因为那时候刚开始做外贸,又不是国际贸易的专业生,对产品的专业度也还只是在边学边卖的阶段,所以碰到邮件中一些拿捏不太准的,都会请教同事及领导,甚至对于邮件信息里面透露出的合作意向高的,怕出错的地方会抽老板有空的时候跟她讨论,这样是否可行,避免因自己的不专业,损失掉客户。
转眼到了九月份,来了一个中东客户,一对老夫妻加上他们的儿子,客户原本是一个同事接待的,她在工厂做了几年了,之前工厂的大客户也基本上都是在她手上,但是她口语一般,优点是对产品很专业,客户来到工厂,老板说让我腾出那天的时间去帮她,我答应了,报价的时候针对客户的一些改动,老板加价,我那同事有点担心,怕报价高了客户不下单,老板娘于是让我来报。客户说哪里要改动的地方,我一边记载,在成本提高的时候提醒客户,这就意味着价格会比原来高一点,因为各方面成本都高了,客户表示理解。他一再强调要达到他要的效果。第一天选完了婚纱跟花童装,客户便回去酒店了。
晚上来电说,还想增加一些头纱跟披肩,希望我们第二天带着画册去酒店跟他们谈,因为他们年纪大了,奔波有点辛苦。
老板娘于是又找我去会议室谈,说希望明天就让我陪着去,不让那个同事去了,怕她不敢报价。
我几乎都没有犹豫,就跟老板娘说,还是建议同事一起去,她可以不报价,但是建议她在旁边听着,也是学习的一种方式。
老板娘听我这样说,就答应了大家一起去。
次日到达酒店,问候,拉扯了一下家常,介绍了一下酒店附近好玩的好吃的,进入正题。这次报价老板给了一个她能接受的底价,让我自己发挥,第一个报价加了一点,客户可以接受,于是后面的价格都在那个比例上高报了一些。全部完了之后,果然,客户开始说,选了这么多款式,给个总的折扣。老板娘又给了我一个折扣底线,我跟客户报的时候报高了点,来回还价几圈之后,我再在我第一次给的折扣上降了一点,各种为难的跟客户说这是我们最低的折扣了。客户最终表示接受了,这个折扣还是没有老板娘预计的那么多的。这时候再拿计算器,按照美金汇率跟客户算了一下,说,对于人民币来说,我们给您优惠了这么多呢..后拉我明白了,中东客户是很有钱的,但是很喜欢讨价还价,其实他们真心喜欢这种捡了个大便宜的感觉啊..
这是后话了。
这次事情之后,老板娘决定把我的职位调一调,考虑到老员工的感受以及一种试探式的放权,把销售部分成了几个组,划了几个组员给我,同时给我挂了个总经理助理的头衔,说以后但凡客户到厂要面谈的,都必须我在场。
我也没有做过管理,什么都是摸索着学习着,希望能好好做。一年不到的时间,老板娘把整个销售部都给我管理了,那时候太年轻,性子太急躁,注定不能成为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过程十分艰辛,不过这个过程里面很多机会学习很多行业优秀的人的思想,这算是最大的收获了。
两年后因为身体原因,以及感情方面的因素,我还是选择了离开工厂,回了老家,休息了一小段时间,再出来在外贸公司做了一段时间。这时候是打算结婚了,工作没有那么认真对待。现在结完婚后,决定要重新起航,跟同学一起弄了个外贸公司,从零开始了。
现在各方面又都进入摸索状态,要花更多时间跟精力了,我要更加努力!
大家祝我好运吧。
jlx-display:幸会! 祝福你!
逛奔:1楼,good luck !::1 ::6 ::8 ::8
sophiafjj123:1楼加油!
snqawang:1楼,good luck !::8 ::8 ::8
china47:恩,不错,有自己的想法和事业。
文章首发表于:2013-11-22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