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若愚的傻妞:晒晒三月跟单路,一起学习。
跟单三月,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我对于跟单的理解和总结。
因为公司只接收100%T/T的富矿方式,所以至今未遇到信用证什么的。业务员下发形式发票时就表示有新的一单了。
基本情况:
A. 根据形式发票填制生产订单和销售确认书。交给业务员确认。生产订单交生产部负责人,销售确认书交一份给财务。
B.掌握货物交货时间,跟进货物生产进展。货物是可以直接从工厂出货?还是需要其他工厂提供其他部件之后一起装货?要清楚将要发的这批货物的全部要求。
例如:目前跟进的这批芬兰的货物。客人要求:1.颜色改为白铝灰色。2.指定铭牌和LOGO。那么,首先,要和技术部和生产部联系,找到合适工厂能修改机器颜色,并及时跟进
颜色更改情况,跟进完成进度;其次,找到公司内负责机器铭牌和LOGO制作的同事,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按客户要求制作铭牌和LOGO,跟进完成进度。在遇到客户要求对公司产品进行
改动时,我认为,一是业务员核实公司是否能满足客户要求。确定之后,业务员和跟单员沟通,跟单员联系生产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传递要求并跟进货物更改的进展。作为一名跟单员
,但凡牵涉到货物生产的情况,都应主动、及时的和相关部门同事以及工厂联系,催进工厂的进度。
C. 货物包装、拍照。每走一批货,在货物出厂前都应拍照。关于包装,货物的体积和重量一直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在这方面,由于生产部并不会自行测量,所以得主动和生
产部门沟通,并留心发货时间,估计在什么时候可以包装货物,以便拍照。
D. 咨询货代有关运送方式,运费的问题,提前订舱。一般情况下,业务员在谈业务时,跟单员会需要咨询货代,给业务员提供运费信息等。在业务谈成后,跟单员应注意选择合
适货代:是否满足客户要求的运输方式;货代提供的时间是否满足需要;优惠的价格;货代的信誉度,是否是长期合作的对象等。
E. 单据的制作。出口单据包括:售货合同、报关单、核销单、申报要素、装箱单、商业发票。特别注意申报要素中要求的各项内容,还有商品编码。出口单据要于货物前交给货
代,以免错过报关时间。
F. 客户指定货代。目前遇到的情况是,客户有在国内的联系人。在这种情况下:一、及时和联系人联系。由于是做100%T/T,交货期并没信用证那么严格,但,遇到被指定的货
代时,应及时与联系人联系,获得货代信息,明确交货时间和交单时间,以免错过报关时间,赶不上拼柜。二、在拼柜走的情况下,出具提单的问题,虽然是两家货物分开报关,但是两
家一起走货,出具的提单需明确。
G. 货代发票。一般包含货代在收到我方货物后报关、走货等“合理”的费用。
H.清关单据的寄出。客户是要求电子档(在电放提单情况下)还是需要寄送客户清关资料,
I. 返还核销单和报关单底单。核销单和报关单含在寄送的出口单据中,委托货代办理报关,同时返回的核销单用于退税。返回的核销单和报关单交给财务。
这基本上是依据目前实际操作得出的总结了。跟了几单后,发现整个跟单流程也就是基本的几个步骤。而在整个跟单过程中,最麻烦的就是跟进货物的生产情况了。
跟单题外话:三个月的跟单工作中,实际上,许多跟单的核心工作还是经理在处理,我只不过是在处理一些边角活。在三个月的工作中,去观察外贸业务中遇到的情况,联系两者,得出
这么个总结。似乎我已经很清楚眼前是种怎样的状况:我不会主动的和生产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包括经理在内)交流,因此,在整个跟单过程中总显得不自信;此外,由于跟单的核心任
务都是经理在处理,处理起边角活也总显被动,有种心理:既然经理在处理,我就不主动的吧。我也很想着“风生水起”一番,面对目前的境况,我却不知道如何是好。我想去换个环境施
展拳脚,对于已经熟悉的环境,我不知道如何去改变,我害怕在“熟悉”的人面前改变自己,也不知从哪去改变,尽管我知道大背景在那。
博中:我也跟单三个月,仓库提供装箱资料后,做好合同发票装箱单,托书给一直合作的货代,然后将核销单等报关资料寄给货代,就这么简单。上班闲的一塌糊涂,可是我又不去车间熟悉产品,纠结!
xiaomincn:感觉你用心学习了!恭喜你啊
大智若愚的傻妞:
呵呵,你们仓库还提供装箱资料了,我们还要自己催了,每次都这样。
刚开始还跟本不知道要怎么做,像什么去车间熟悉产品等等,都没什么概念,现在熟悉了吧,也一样的不想去,一是产品本身是机器,二来,是因为不想去,也是挺纠结!
“上班闲得一塌糊涂”也是我现在的真实写照啊!幸会!
SnowyYang:
我也很怕在“熟人”前改变自己,所以往往事情都越来越坏:J
ashleynewcham:呵呵,你很用心学哦,很受鼓励啊
a5584820:很厉害的傻妞有前途哈
大智若愚的傻妞:
呵呵,谢谢了,愿梦想成真!
大智若愚的傻妞:
你说的也很让我受鼓励了
大智若愚的傻妞:
幸会! 幸会!
一起改变吧!
wateriscold:有前途啊善于总结经验很重呀
6666111:1楼很用心那 向1楼学习
文章首发表于:2011-10-7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