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my-zhan:这份感情还要继续下去吗?
现在真的好烦恼,我不知道这样的男孩子是否真的还要和他继续下去,我和他是大学的时候认识的,那时候是他先追求我的,我也是被他的诚心感动了,可是在毕业之前,我们发生了几次的争吵,后来我也离开了那个我在那里读了三年的书的城市,带着无比的伤感回到了我的家乡,在我们那边找了一份工作,中间我门也曾联系过,可在电话中他总是对我忽冷忽热,让我琢磨不定,有时候也想放弃,可又舍不得,毕竟过去给我门留下了太多的回忆.也就是因为这样,我想再彼此给对方一次机会,可他总是对我门的未来不抱一点信心,因此我不知道我还有这样一来的想法是否正确?这个男孩子是否还值得我继续爱下来,.因为我不知道我们的未来是什么?我觉的好累.
jemy-zhan:我是做外贸的,我也希望在这里认识更多的朋友,大家可以互相交流一下,虽然我做这份工作快一年了,不过工作一直很清闲,没有真正的学到什么知识,不过来了这个论坛,倒是让我收获不少.来到这里我就觉的好象自己的家的一样,上面的朋友都好象是我的兄弟姐妹一样,也许没什么人注意到我,但我还是在这里很开心.
七色紫罗兰:感觉是需要双方的维持的,也是需在呵护的。我觉得你应该好好和他谈谈,或许会更好!
Sunmoonstar:算了吧,以后会更累的,会受到更大的伤害
sunny_wang:先跟他谈清楚吧,如果继续不下去的话,就算了吧,感情的事是不能强求的,他如果对你还有感情的话,我想他不会对你们的以后没有信心的,可能是你们真的不能再在一起吧,不过我建议是算了吧,放了他,对你来说会是比较好的,过去的就让它成为你的记忆吧
SV2008:對,找個時間好好談談,如果不行,就分了吧,以樓主現在的情況來看,很累,長痛不如短痛,尋找另一個吧.
Sunmoonstar:楼上的怎么不用“更高,更快,更强”做签名?呵呵
最幸福的人想最:还是分了的好,他都不抱希望了,光靠你一个人努力怎么行?
joicegu:想到不如做到,与其待在一起大家都痛苦,还不如让大家都解脱,
jemy-zhan:是啊,我也想放弃他,可他又说很在乎我,但对自己没信心,毕竟我是他的初恋,而且也是他曾经用心去爱的,这个我可以肯定,可在我心里一直有另一个人的存在,我们有五年的感情,可那个人(我的初恋也是高中同学)我们早就分手了,而我是真心想和他走到一起的,而不仅是一场谈恋爱,所以我一直希望他能够计划好我们的未来,但他却一直没给我什么承诺,就是看情况吧,可我真的不想在一份没结果的感情上浪费青春.所以我一直希望他能给我一个肯定的答案,对自己有信心.,
渡渡鸟-绝了:
想到不如做到,与其待在一起大家都痛苦,还不如让大家都解脱,
cheryl:我想你所认识这两个男孩,都是年纪还小吧,他们承担不起责任,也不敢给你承诺,如果你给他们压力太大,他们就会吓跑,所以你会感觉忽冷忽热,如果你还喜欢,可以站在他的角度想一想,如果你觉得这样的日子,让你很没有安全感,那就找个更成熟一点的,帮你分析一下,仅供参考
essential:就是就是! 找一个可以让你依靠的男人,什么回忆那都是过去了,代替不了现实的。 好男人多得是, 加油!
flq9930:其实1楼你的意思很明显啊,自己还想坚持,就坚持!不想了, 没感觉了.就算了..
生活是这样的..没必要说的那么委婉的! 像你们这样一拖三拖的,害得还是你们自己!
谈也是没用了,先这样过着,时间会证明一切的
zno108:爱不与不爱,放手与不放手是看你们这份感情还有没有值得你们走下去的价值。真心的爱一个人好难,得到一个真心的人的爱更难,但是,有一件事我们大家都清楚---时间会冲淡曾经美丽的回忆。人不可能生活在回忆里,有空的话我劝你多到外面走走,你会发现,2005年的春天---空气真的不错……
一个和你心情一样的男孩---我,就写给你这么多
CARRIELEE:我的建议是还是放弃吧。
一个对自己都没信心的男生,还有什么信心去奋斗你们的未来。
这个男生不值得你去爱,初恋的感觉总是美好的,但我们总是要面对现实。
而对于你的初恋,过去了就过去了,你要尽量把他忘了,他只是你人生中的一个过客,不要让他在你的心里占据太重要的位置。
外面的世界很精彩,走出来了,你将会发现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minglin8210:对于你的处境我也曾有过。不过我最后的决定是跟我前男友做朋友,现在他对我很好。我现在跟他做朋友,他又可以关心我疼我,当然那只是朋友之情,会不会发展对于以后的路我是不去想了,所以现在这样很好,而且我也可以多去认识其他的男性朋友,也许有更好的发展机会哦~~不要被他一个人而牵住自己,人要为自己而活的!
minglin8210:所以喽。我建议你放弃好了,可以的话做个朋友也不错,不行的话就3166喽~~~~很正常的,再说了长痛不如短痛是吧,相信这句话你也明白的~~不要绑住自己让自己难受!
wangyan2005:那样的臭男人要了干嘛。小心以后会很惨的啊!!!
文章首发表于:2005-3-27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