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果果:专利申请小心得
XX生物医药公司委托我知果果进行一种急性心梗检测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
该案转到我公司进行答复审查意见的处理,我方收到了本案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案件经过审查后发现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针对这样的问题,一般是将权利要求进行合并,但前提必须是说明书中有相应技术效果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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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的申请文件不是我方撰写的,所以主要跟客户沟通可能出现的后果。再次与客户进行了沟通确认问题出现的细节,并进行修改。8个月后,又收到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还是说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作为一名千锤百炼的代理人,从专业角度看,经过第一次修改已经满足了创造性的要求,因此,这次我没有修改权利要求,而是进一步阐明了具有创造性的依据,经过据理力争,最终本案于2018年3月5日,知识产权局发文通知本案进行授权登记,我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客户争取了利益。
有时,审查员也会出现失误,我们知果要相信并坚持我们自己的专业度,从专业角度为客户解决专业问题。
--知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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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麻烦啊: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