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代通公证网:涉外诉讼双重加签是怎么回事
涉外诉讼双重认证是怎么回事?
所谓双重认证,也叫双认证,是文书跨国使用时必须办理的手续。双认证即外交部和使馆认证。
随着中外在经贸,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交流的增多,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也随之增加,其中涉及到多方面的有关公证认证的问题,如境外主体资格的公证认证,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等等,国内当事人对这些有很多不了解,在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时,不是办的文件不对,就是少办某些文件,或者是办理流程不对,甚至是办理的公证认证分数不对,从而影响了诉讼的进程或结果,因此有必要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问题进行梳理。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主体在境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以下内容为结合自己相关实务经验介绍如何准备主体资格材料(包括CI,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诉讼主体
涉外主体为原告,起诉时要对工商登记资料公证认证,确认原告主体存在。
涉外主体为被告,立案时就要被告的工商资料,这一关就卡住大多数诉讼。
据我所知,就上海海事法院开明。立案时,只要提供涉外被告的网页等相关材料即可。应诉时,法院会要求涉外被告其提供主体资料。海事法院的做法不错,符合实际。地方法院也完全可以先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外主体资料还未提供,再要求调查提供,这样至少给国内当事人一个机会。
2.授权委托书
涉外授权委托书,要写的宽泛、灵活些,可以概括授权一审、二审代理,授权范围包括代为提起管辖异议、转委托等,以免办一次诉讼,做一次手续。记得,一个香港律师做的认证,把委托书的使用范围,明确为具体法院,后来这个案子管辖改变了,不得不重做一次。香港同行的这种做法,大有多次收费之嫌,或许他不知道国内管辖的复杂吧。
3.证据的公证认证
在域外形成的证据,都要公证认证,这个过于一刀切了。因为,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可以做公证的。譬如,常见的鉴定报告,只能公证鉴定结论由某鉴定人做的,而不能公证鉴定过程。譬如,对于合同等书证,根本没法做公证?能公证什么呢,公证机关没法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实践中,对没有公证认证的就不予以采信,过于机械。就凭这条,几乎所有的涉外官司没法进行到底,不知道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起草者作何感想。其实,涉外证据也是证据的一种,只要与其他证据印证,就应该有证明力,固然形式要有一定的要求,但应该有一定的变通,否则过高的要求,会使得诉讼没法进行
4.翻译
前些年,翻译要指定有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现在素质提高了,可以自行翻译,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甚至可以直接以外语认定。这是进步。对于有争议的部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但千万别过于信任翻译公司。涉外诉讼涉及到具体的业务和法律外语,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大多数翻译公司是勉为其难的。因此,翻译时,要尽量提供背景资料。有条件的,可以先请外国的律师翻译,起草一个初稿,再交到翻译公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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