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律师: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海关处罚问题
我们计划在这个帖子下,发布一些如何避免海关行政处罚的内容。
1、2016年4月23日,优比速包裹运送(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简称UPS公司)向某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个人物品一票: 报关单号为XXXX20081801203291,总运单号为4061542XXX3,分运单号为1Z3630TT0472XXX470,物品进口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收件人为索某,申报品名为“三脚架头”,申报价值为666.45美元,折合人民币4708.34元。
被申请人某机场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有关规定,将上述物品归入税号17050300,并以此物品进口随附发票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作出A2XXX-2XXX06号征税决定,征收税款人民币941元。
2、2016年4月24日,优比速包裹运送(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简称UPS公司)向某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个人物品一票:总运单号40XXXX15864,分运单号1ZA20F920XXX271222,物品进口日期为2008年4月24日,收件人为索某,申报品名为相机镜头,随附发票显示为莱卡单反镜头,焦距35mm、光圈为1.4,申报价值为1795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2560元。
被申请人某机场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有关规定,将上述物品归入税号17029900,以此物品进口随附发票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作出A2XXX-21XXX7号征税决定,征收税款人民币2512元。
海关的决定是否正确?
广州机场报关:上海海关律师?
打着海关旗号,牛逼!
kedo:你先搞懂什么叫处罚再说吧。
话不多,补短板:
牛逼已经形容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