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然退税:2017年报关出口退税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1、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2018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为1-18日,清明节4月5日至7日放假3天)。如无电子信息,切记做无电子信息申报,做完无电子信息申报后不再受时间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②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注意: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尽量在2018年4月10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以免出现意外情形影响退税。
2、延期申报
出口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办理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申报情形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原因如下:
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②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a)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如接警记录、报案记录复印件;
(b)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邮寄丢失、误递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快递公司(含分子公司)或经营范围具有快递业务的物流公司出具的说明,说明应包括提供邮递物品的单位、时间段、起止地点、丢失或误递原因。
③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④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⑤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a)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b)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资料:一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和工资支出证明,二是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原则上还应提供离职人员本人离职情况确认证明。
⑥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a)改单申请已经海关确认受理;
(b)《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c)改单前后的报关单复印件,并标注修改内容。
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电子信息申报与延期申报有本质的区别,外贸企业注意区分,以上提供资料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3、出口不能收汇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具体步骤见:出口退税必须在收汇后才能申报吗?(点开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属于视同收汇的9类情形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①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②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③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⑤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⑥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⑦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⑧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⑨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4、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出口免税申报。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8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②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发票;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④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⑤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委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截止2018年3月15日。(代理出口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进料加工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办理进料加工核销。(进料加工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7、来料加工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办理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核销。(来料加工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2017年报关出口退税相关业务办理时限1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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