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达人:关于深圳市境外商标补助政策
资助条件及标准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专项资金资助:
1、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3、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5、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规定,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人民币,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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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境外商标补助政策资助条件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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