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5545477:(EU) NO.874/2012电灯和灯具能效标签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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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第G/TBT/N/EU/35号通报,通报授权条例草案规定了电灯和灯具能源标签要求。2012年7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有电电灯和灯具的能源标签的条例(EU)No874/2012,条例正式替代有关家用电光源能源标识的98/11/EC指令,并将于2013年9月1日生效。
条例规定了以下四类电灯产品的能源标签要求,钨丝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LED灯,并明确了供应商、经销商的责任。条例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光通量小于30lm的产品;
以电池作为主要动力源的在市场上销售的灯和LED模块;
c) 不在市场上销售的、光源的可见光范围在380-780nm范围内的灯和LED模块;
d) 安装在灯具内且消费者不能对光源进行更换的在市场上销售的灯和LED模块;
e) 作为产品的一部份、主要目的不是照明的在市场上销售的灯和LED模块;
f) 根据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的实施措施要求,在2013年和2014年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灯和LED模块;
g设计专门安装(a)至(c)中列出的灯和LED模块的灯具。
条例要求除满足指令2010/30/EU规定的通用要求外,还规定了电灯和灯具产品的能源效率标签示例及信息要求。
其中:
I为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
II为供应商的型号识别符,也就是编码,通常为字母数字,以用于区别同一商标或供应商名称的某一特定灯的型号
III为根据表2确定的能效等级
IV为每1000小时的加权能耗EC,用kWh表示,并根据要求四舍五入至最近的整数。
如果标签打印在包装上,且I、II、IV的信息出现在包装的其他位置,那这些信息可不包含在标签上。产品的标签应从以下示例任选其一。
图2 电灯的能效标签示例
2. 销售点展示的灯具标签
标签应有参考的英文译文,如下所示:
图3 灯具的能效标签
其中,
I为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
II为供应商的型号识别符,也就是编码,通常为字母数字,以用于区别同一商标或供应商名称的某一特定灯的型号
III为描述安装在灯具的灯是否能由终端使用者替换、整体式LED模块不能由终端使用者替换或两者皆是。
IV为能效等级的范围
V为适用情况下显示的句子内容,如:如果安装在灯具上的灯能由终端消费者替换,则灯的能效等级应包含在灯具的包装上。必要时,句子可调整至一个灯或几个灯上,且列出几个能效等级。如果灯具内仅包含一个不能由终端消费者替换的整体式LED模块,则灯上应标明警示语,以告知消费者灯不能替换。
此外,以下还提供了不同于图3的典型灯具标签,这些标签不需要显示所有可能的组合。
(EU) NO874/2012电灯和灯具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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