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外贸欠款:劝说方式(纯非诉讼)能达到回收国外商债的目的?
目前追收行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非诉讼加诉讼的方式,一种是纯粹非诉讼,即劝说的方式。
前者一般更具有震慑力和实效性,当然成本也高,尤其是律所背景的追收机构。 后者多是征信机构或信保机构,一般是发函劝说模式,利用的武器是征信不良记录备忘。
前者采取的非诉讼加诉讼易于理解,崔收无效即启动诉讼程序,能起到非常好的震慑和执行效果;但后者采用劝说方式能达到回收国外商债的目的?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分钱一分货,追收亦然。低成本的方式决定了其效果不尽人意,对信用记录的作用,在老赖眼里起的作用也能想象出来,尤其是南美非洲等地区,法制信用理念单薄。
如果仅仅依靠说客来说服国外欠款方付款,无疑等于依靠运气撞大运。在欧美等法律健全国家,由律师发起法律诉讼,恰恰是解决商业欠款问题终极的办法之一。大量事实说明,有些卖方和追债公司仅仅依靠说服国外欠款方还款的方法,是达不到催收目的,只看到了眼前的较低(实际不一定低)的追收费率,但实际上很可能即浪费了时间,达不到催收目的,最终的后果是错失最佳回收时机甚至造成最终无法追收。
我们的律师在与欠款方和解谈判的过程当中,会要求欠款方期限内付款,或申请法院支付令 ,否则,后期将发起诉讼,诉讼将会逼迫国外欠款方付款。所有委托案件我们都将尽力争取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只有在尝试和解方案(非诉讼)不能解决之后,我们才会推荐诉讼方式(终极解决法案)。
需要注意的是国外的法律诉讼时效都不同,美国各个州大部分是3-6-10年, 只要时效之内的案子都应该尽早发起追收,并必要时后期发起法律诉讼去解决债务。
英国追债:还是诉讼加非诉讼好些吧,在效果上
无问西东:劝说方式肯定效果差,我公司德国3万多美元欠款原来找了个背景是征信公司的,到现在还没进展,业务员都换了两茬了
mycredit:赞成非诉讼+诉讼模式,实际上很多外贸欠款都是不良进口商恶意使然,
所以单纯的劝说或仅仅以征信,不会对不良进口商构成压力,尤其是小
的进口商,很容易清算破产后 再以其他方式继续经营。 对于南美非洲等
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不良的地区,更是毫无效力。
一分钱一分货, 选择追收机构也一样。
无问西东:1楼,你们没有前置收费吧?
sourceprofit:从法律角度上讲,劝说走的不是法律渠道,如果劝说能够达到效果,为啥债权人自己劝说没效果?还要委托别人劝说?
无问西东:
说的有道理幸会!
英国追债:追账以先能要回为第一原则,要回多少次之,否则没意义。
欧美追债:目前论坛里就有靠劝说做无用功,此种方式为非法律途径,基本属于浪费时间。
致融FinancePro:对于应收账款欠款的原因有很多,有债务人的侥幸,有债务人合法规避,也有因为账龄较长,而债务人信息发生变更导致无法有效联系等等。
而国外的合法应收账款催收,更多的会以先非诉商业谈判,充分调查,充分催收,无效果后再对诉讼可能性进行评估。并不是所有欠款都适合诉讼,比如涉案金额较小,相对于诉讼成本以及债务司还款能力较弱的情况。因此希望可以正视应收账款管理而无需误导。幸会!
欧美追债:
请注意主题,1楼说的是劝说这种催债方式无效,而并不是排斥非诉讼,从道理上讲劝说并不是走的法律渠道,所以劝说并不属于非诉讼。对于此种催债方式,1楼的意思是需要提醒论坛里的债权人,此种讨债方式多是做的无用功。
致融FinancePro:
明白。
非诉讼的方式中,商业谈判往往起到很大的作用,对于还款意愿很差,通过商业谈判效果可能不是很好,
但是诉讼的效果也不一定很好。
而对于债务司规模较大,部门较多,因为债务司内部问题而产生的拖欠,商业谈判会有很好的效果。
另外应收账款催收,需要一定的持续性,尤其是商业谈判,才能看出效果。这其中更多的是一个心理战。
幸会!
欧美追债:
不知你所云是啥意思,前面说“商业谈判可能不是很好”,后面又说“商业谈判会有很好的效果”,自相矛盾。债权人委托追债机构时肯定希望尽快解决问题,而不是希望追收公司持续去和债务人“玩啥心理战”,所以,通过法律渠道的强制措施去尽快解决问题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
致融FinancePro:
不明白欢迎咨询。
中东外贸欠款:
实践中很多债务的产生并非客户财务恶化或破产,那样的情形基本失去追收意义。
更多的是不良的进口商或恶意套路骗货骗款,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讲,什么谈判和心理战
基本都是徒劳的。
只有诉讼或诉前的律师交涉,通过施加压力或震慑作用,逼迫债务人做出付款行动,这种
情形绝非所谓的劝说形式能到达的效果。
因此劝说方式只是征信机构一厢情愿的行为,或者是一种赌博行为,但对于债权人来讲,
是时间的浪费,甚至失去追收的最佳时机,到头来很可能还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