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代通公证:加拿大结婚证出生证办理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公证
领事认证业务范围及要求
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是指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加拿大省政府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驻加拿大使领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
(一)加拿大省政府官员的印章、签字在我使领馆进行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印章、签字备案要求的文书,不能在我使领馆办理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金属孔钉(eyelet)装订、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办理领事认证基本流程
(一)有关文书向我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前,应当在加拿大当地认证机构办妥公证认证。
加拿大认证机构:加拿大各省政府。
(二)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我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逐项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
(三)提交材料
1、填写好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2、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领事官员审核
领事官员经审查,认为申请认证的文书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认证书。
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领事认证常见问题解答
(一)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必须办理领事认证吗?
领事认证制度是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外交领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国际交往的发展伴随着各类文书在世界各国间的大量流动,但各国关于出具公证书、商业证明等的形式和要求却不尽相同。领事认证制度通过一环扣一环的连锁认证方式,由一国驻外外交或领事机构确认最后环节的印章和签字属实,使相关文书能为该国国内有关部门和机构接受,不致因有关机构怀疑文书本身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在当地的使用,从而涉外文书能够在各国间顺利流转和使用。
为使送至中国使用的文书被国内有关部门和机构顺利接受,建议有关文书一般应在我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但有关文书是否会被真正采纳还要取决于文书本身的内容记载是否符合有关部门要求。“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而不是由领事认证来保证和负责。
(二)是否可以只办理我馆的领事认证,而不办理加拿大认证机构的认证?
首先,我使领馆通常只能确认加拿大认证机构的印章和签署。其次,我使领馆一般没有加拿大公证或商业文书出证机构的印章和签字备案,无法核实文书真伪。因此,有关文书应当先在加拿大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再到我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三)国内出具的公证书、商业证明等,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者商业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应当先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被授权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再根据文书使用国和其驻华使领馆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也叫“双认证”)。
中国外交部及有关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的具体要求,可参见中国外交部公众信息网(www.mfa.gov.cn)中的“领事服务”专栏。
(四)国内出具的公证书等已带到国外,但未办理认证,是否可以向我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我使领馆没有国内涉外公证处或商业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和印章备案,不便核实文书真伪,因此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证明的领事认证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程序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被授权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及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当事人不便回国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代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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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结婚证出生证办理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公证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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