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为谁回眸:泰国商标注册的撤销问题
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撤销自己的商标注册。但是,如果注册商标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给他人使用,除非该商标许可已期满失效,否则商标注册人应取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才可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果发现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和触犯了注册商标的限制条件或商标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审查官有权撤销其商标注册。
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商标代理人没有在泰国保留办公场所或注册地址,商标审查官可以撤销其商标注册。当然,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其在泰国的商标代理人实现其注册地址。当商标审查官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在泰国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注册地址存在合理怀疑时,即可以向该场所或地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商标注册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到该通知日起15天内,就此问题向商标审查官提交书面说明。如果商标审查官在期限内没有收到商标注册人或其代理人的书面回复,商标审查官应当将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自公告日起15天内,如果商标审查官仍然未收到商标注册人或其代理人的回复,则可以撤销该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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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审查官应当立即将该决定及其理由通知商标所有人,商标所有人在接到该通知起90天内,有权就该决定请求商标委员会复审,商标委员会的复审裁定是终局的。当然,如果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商标审查官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提请复审,则该决定将按时生效。
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审查官,可以依据下列理由向商标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不具备显著性;
2.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3.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
4.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近似,可能引起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5.注册商标违反公共秩序、公众道德或公共利益;
6.在申请注册时,商标所有人不具备打算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图,事实上该商标也从未被善意地使用过;
7.商标注册后的3年内从未被善意地使用;除非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其不使用注册商标是由于业务上的特殊情况,或证明其未放弃该注册商标,或证明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具备打算使用的真实意图,否则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泰国商标注册的撤销问题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撤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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