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FOB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可能会导致货款两空的结局?是的,你没听错,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FOB的初衷是指船舶交付(也称为“离岸价格”),当货物在指定的合同交易期间通过船舷时,卖方将完成交付。这意味着买方必须承担货物损失或损坏的所有风险。
但在当前市场的交易环境下,由于物流服务、价格优惠等利己原因,大多数买家将收货人定义为海外货运代理,而不是船舶公司。在此基础上,交易的责任和成本不能以“跨越船舷”为划分,这恰恰违反了FOB条款的含义。因此,非法商人经常使用货运代理或串通货运代理来欺骗卖方的货物。
除上述内容外,如果指定货运代理需要通过其他专业航线预订客舱,则在运输过程中无法控制物权,一旦出现运输问题,就无法及时解决。一般来说,在出口业务中使用CIF或CFR术语比使用FOB更有利。如果我们必须采用FOB条件进行交易,我们也应该注意这些潜在的成本风险。
01船货衔接不当的费用
FOB,船舶和货物之间的联系是关键。如果船舶不能及时装载到香港,发货人将承担机舱费和滞期费;相反,储备装箱过早,超期箱使用费和仓储费也由发货人承担。因此,FOB应反复确认装运期和装运港,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船舶和货物之间的联系。
02目的港无人提货费
由于某种原因,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没有提货或支付运费。此时,承运人除了不能及时收回运费外,还面临着当地海关拍卖货物或产生高堆积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首先要求收货人支付,并将在失败后转移给发货人。
•海运费:收货人原则上应先承担,无人提货时,可转回发货人承担;
• 提货:首先,通知收货人提货,无人提货,通知发货人处理,如回运或转售;
• 目的港滞箱费、滞港费:无人提货产生滞箱费和滞港费,货物不抵扣的,可以要求发货人承担。
03高额指定代理费
指定货运代理给出的费用往往远高于普通货运代理,因为货运代理收货人指定,即收货人与货运代理签订的运输合同,而不是卖方。货运代理对收货人负责。
发货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一般不可能讨价还价。因此,指定货运代理给出的一系列起运港费用将相对高于普通货运代理。如果这部分差额不是太大,为了货物的顺利发货,发货人只能不情愿地接受高成本标准。
04货物损坏赔偿费
当目的港开箱验货时,发现货物损坏,收货人在FOB条件下一般承担责任。收货人一般购买保险,可以申请保险赔偿。但如果不处理,收货人可能仍会与发货人协商。
如果货物损坏是由于发货人包装、检查柜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坏有一定的责任,需要协商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你能证明这不是你自己的责任,你可以拿出包装照片、包装清单或其他证明材料,让收货人向船舶索赔。
05无单放货的损失费用
在FOB条款下,发货人比指定的船舶公司更多的是指定的货运代理。但由于指定货运代理通常与收货人保持密切的业务关系,指定货运代理很可能直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无订单交付,导致发货人虽然持有提单,但实际上是空的,最终造成重大损失。
06信用证“软坑”
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会威胁受益人的安全收汇,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者骗取货物和预付款的利益是隐蔽的。
如果发货人不注意,提交的文件与信用证不一致,将被拒绝付款,发货人将陷入被动地位,进退两难,付款将受损。
在出口业务中,有必要仔细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以防止外汇收益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在目前的出口形势下,出口商必须接受FOB贸易术语,这将给出口商带来更多的风险,特别是对于大型贸易。出口商应擦亮眼睛,调查进口商的信用资格,尽量降低风险。
提货 海运费 滞港费 目的港滞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