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来说,运营商在员工构成中所占比例较高,而运营商的工资构成一般是“基本工资” 提成 其他”。不同公司的佣金比例和计提方法不同,但跨境运营商普遍抱怨公司计提方法不合理,变化频繁,利润核算周期长,成本项目不透明。对于佣金的计算,公司和员工往往因理解不一致而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制定佣金制度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制定佣金制度,其佣金制度在诉讼中不被法院采纳,造成不利后果也很常见。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
案件事实
姚于2018年加入一家公司,担任亚马逊平台运营团队负责人。后来,他被任命为该公司运营部主任,负责亚马逊平台、ebay平台、快递平台等的统一管理。2020年,姚与该公司发生争议,离开该公司。
离职后,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近50万元的年度个人佣金和团队佣金,扣除已支付的佣金,但也需要支付近20万元。
双方同意姚的年度基本任务,超过年度基本任务的部分按净利润的20%给予姚奖励。但双方对如何计算净利润存在争议。
该公司认为净利润是毛利润,然后减去劳动力成本和管理成本。毛利润是销售扣除平台成本、产品成本、运费、广告成本、退货和交换成本。
姚认为,双方约定的实际计算佣金是减去运费、平台成本、广告成本、退货和交换成本;减去上述费用后,销售额为净利润,扣除劳动力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合理,无依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净利润计算明细协议不明确,存在争议。首先,根据约定的佣金计算方法是“计算实际佣金需要减去运费、平台成本、广告成本、退货和交换成本”,不包括劳动力成本和管理成本;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财务不包括劳动力成本和管理成本,如果双方明确约定扣除劳动力成本和管理成本为净利润,但在日常对账中没有会计,显然不符合常识,表明双方在实际履行中没有考虑劳动力成本和管理成本;最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制度的制定者,一般在劳动关系中具有强制性地位,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双方的实际履行;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计算净利润的方式应为“计算实际佣金需要减去运费、平台费、广告费、退货、交换费”,公司要求扣除劳动力成本和管理成本,姚要求年度个人奖金佣金和团队佣金近5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公司已支付近30万元,也需要支付近20万元。
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姚某年度奖金提成近20万元。公司拒绝接受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评论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制定自己的佣金制度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入节点、核心指标、扣除项目、佣金比例等,并按照法律程序制定,合法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公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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