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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备货进口商品监管困境

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它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促进转型升级、推动外贸发展的新增长点。同时,它正以不可阻挡的新形式颠覆传统的外贸管理模式和理念。其中,依托保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跨境保税备货模式逐渐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主流模式,具有交易速度更快、配送时间更短的强大竞争优势。这种新的贸易方式的兴起也给检验检疫部门有效履行质量安全控制职责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备货进口商品监管困境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数据,2014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约为4.2万亿元,同比增长33.3%,其中进口约为14.6%。商务部发布的全球贸易格局报告预测,2016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将增长至6.5万亿元,年增长率将超过30%。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业内普遍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将继续得到政策支持,即将迎来10年的黄金发展时期。事实上,国务院已批准建立杭州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上海、天津、福建等地自由贸易区的上市将逐步放松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政策。

杭州、郑州、上海、宁波、重庆、广州等六个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开展了保税库存模式进口食品化妆品业务,直属检验检疫局也探索创新,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监督措施的地方特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保税备货模式商品主要集中在食品、化妆品、母婴产品、洗涤用品和一些服装袋上。其中,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已成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的主流,约占85%。

商品特点

保税库存模式进口模式是指企业首先将海外货物运输到国内保税区,即将海外仓库转移到“国内外”仓库,然后根据订单分批销售给国内消费者的活动。该模式结合了一般贸易和邮件快递进口产品的双重特点,但与传统的一般贸易和邮件快递进口产品有明显的不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货物进入保税区时没有订单。从贸易特点来看,与传统进口零售食品的一般贸易差异只是交易平台在线完成,货物形式与一般贸易相同,供应链相关方的责任仍然存在。

2.一旦获得消费者订单,即在保税区分包,填写消费者收据信息后以邮件形式离开该地区,海关将在收到邮件税后放行。保税区内的货物以“零”的方式销售。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从订单到收到货物通常只需要1到2天,非常方便。

3.保税备货模式进口产品主要集中在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价值高、准入困难、消费者需求高的产品上。

4.在保税备货模式下,货物进入保税区后往往没有销售关系。货物从海外运输到国内运输只是同一企业货物储存地点的转移,货物所有权没有实质性变化。从传统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是外国企业。

现行做法

各试点城市直属局积极有效地探索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监管。现有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有两种具体形式:

一是集货模式(“直邮进口”、B2C)

是指国内消费者通过跨境贸易试点单位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进口食品化妆品,通过空运快递、邮件、海运包裹直接从国外送达国内消费者的贸易行为。该模式存在于上海局、河南局、浙江局。目前,各局按照《出入境快递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1年第3号令)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监督。

二是备货模式(“网购保税进口”、B2B2C)

是指国内消费者通过跨境贸易试点单位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入境后暂存在特殊监管区域,最后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物流中心”以个人自用商品申报进口,以包裹形式送达国内消费者的贸易行为。

这种模式存在于六个试点港口。这是一种新的贸易方式。通过风险评估,各局认为进口食品化妆品的风险介于快递和一般贸易之间,缺乏现有配套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各局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性地引入了许多独特的做法。主要包括: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产品记录管理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品申报放行制度,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管理,实施“负名单”跨境电子商务食品分类管理,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管理。

五个困境

目前,对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备货进口商品的有效监管面临以下困境:

1立法滞后,上位法缺失

近年来,虽然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但相关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国务院的政策指导意见、海关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上,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等上级法律的支持。

2.现行标准和准入要求难以突破

以进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具体检验和监督操作为例,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不能提供预先批准的材料,如新的食品原料、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卫生食品、化妆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等。

第二,产品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这些产品大多是按照国外或国际标准生产的,与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有很多不同,不能贴中文标签。在现有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下,即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管理局领导食品安全工作,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他相关部委分工管辖机制,仅作为港口检查执行部门检验检疫机构,不能对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督方法取得重大突破。

3.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难以落实

保税备货的产品所有权进入保税区往往不转让,仍属于外国企业。产品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在电子商务平台连带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将面临没有相对人的尴尬局面。此外,实际上,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仍在海外注册。

4系统性食品安全危害的潜在风险

进入保税区时,保税备货模式产品与普通商品没有什么不同。虽然它们是邮包形式,但与通过实体店销售产品的普通贸易商没有本质区别。这些产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进入中国。与一般贸易相比,避免了食品药品、卫生计生委、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对进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准入和检验检疫要求。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电子商务平台的审计和检查。与目前港口检验检疫机构进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率高、经常发布的风险预警相比,系统性安全风险较大。

55信息化系统建设滞后

从试点城市的情况来看,检验检疫部门尚未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无缝对接的信息系统,无法完全准确地掌握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的基本情况,如产品类型、批次、重量、价值、区域包装等内容和消费者信息。许多数据需要由电子商务提供,而电子商务往往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同时,不排除电子商务从自身利益的角度提供不准确或倾向性的数据和情况。因此,很难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产品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四项建议

对上述困难和困难提出以下建议:

加快立法进程

跨境电子商务的新贸易模式必须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角度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创造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避免无序竞争。同时,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如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增加跨境电子商务食品的经营和监管内容,相关部委要明确具体的经营规则,通过自上而下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指明方向。

加强合作机制

建立地方政府、试点园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部门联合参与的联合机制,定期咨询、试点,努力探索适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贸易特点、双赢的工作机制,通过自下而上为上级决策提供实际依据。

创新检验监督模式

在法律法规允许先行先试的框架下,通过“电子商务备案、产品登记、现场检验、风险监控、退出机制”等措施,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特别是保税备货模式进口食品化妆品监管体系的探索,实现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前后移动:前审核检查,后监督抽样检查,加快通关速度。实现“主要责任落实、产品安全可控、通关快捷方便、不合格可追溯”。

加快软硬件建设

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的沟通,充分了解和支持检验检疫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职能,确立地方政府在跨境电子商务监督中的主要地位。充分依托地方政府的力量,尽快建立信息系统,实现与电子商务平台的无缝数据对接,满足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需要。同时,加强人才培训,努力建设适应新形势的一线跨境电子商务执法监督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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