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作为工厂还是货运代理公司,您是否注意发货人如何填写提单或运单?你知道他们是否合规吗?进出口报关、收付汇、出口退税是闭环管理,发货人正确填写尤为重要。
出口货物的运输文件上有一个发货人(SHIPPER),如何显示发货人符合出口退税要求?
运输文件作为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在海运出口的运输方式下,海运提单也作为货权凭证(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运单没有货权凭证)。
运输单据的发货人通常有三种显示方式:出口商、海外客户和国内其他公司。
@ 发货人显示出口商
出口商直接在运输文件上显示自己是发货人,通过这种方式证明与承运人的运输关系和货物权利,这更为常见和标准化。@ 发货人显示海外客户
在三方贸易中,出口商的客户是中间商。当出口商运输货物时,客户将要求直接将货物运输给最终收货人(即客户的客户)。为了防止最终收货人获得出口商的信息,客户将要求出口商在发布运输文件时不要显示出口商的信息,而是直接在运输文件上显示客户信息。
三是境内其他公司
此外,还有一种显示,出口商或海外客户既不显示在运输文件上,也不显示在国内其他公司上。出口退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显示运输文件上的发货人,但从合规的角度来看,对于上述第一个@ 第二种情况符合商业规律和目的,第三种情况显示国内其他公司,常见情况如下。
1.“假自营真代理”,即出口商为代理公司,出口的货物实际上是委托出口的。为了控制货物的权利,委托人在签发运输文件时显示了自己的名称,但要求代理人以“自营”的方式退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种所谓的“出口报关”(指出口借用第三方代理出口但不退税,也不负责汇款),报关本身不合规,但客观存在,会出现类似情况,出口报关不退税也不负责汇款,至于如何收取外汇,也许外汇到离岸公司通过某种方式转移到中国,从出口汇款的角度,合规方面也存在问题。因为不退税,税务局没有追究太多。
2.支付配票,即出口商不出口货物,而是以“销售单”的形式向其他公司报关出口其他出口公司的货物,使其他公司出口的货物成为自己公司的出口数据,然后通过虚假发票与出口报关单进行退税。
发货人或货代提单补料确认错误,最终签发运输单据时,出口商名称错误。
4.另一种是综合服务企业代理退税模式。合格的生产企业委托综合服务企业出口并委托代理退税,但运输文件上显示的是生产企业的名称,即委托方。在这种情况下,综合服务企业在代理退税时,文件记录的运输文件显示了国内客户的姓名。
对于第@ 2.不符合退税要求的,当然不能享受退税;对于第三类,如果发货人出错,应重新发放运输文件,以免涉嫌在后期退税审计中欺骗退税。
对于4种综合服务代理退税业务,虽然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的运输文件显示非综合服务或海外客户,但显示国内客户(生产企业),也符合商业规则和商业目的,符合退税要求;但应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国内客户(生产企业),而是国内其他第三方,则不符合要求。
出口企业取得的运输文件发货人不是自己公司名称的,应当区别对待。发货人显示客户的,符合商业规则和目的,符合出口退税要求;对于发货人显示的国内其他企业(综合服务代理退税显示委托人除外),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时会仔细核实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是假自营或支付配票(不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