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1)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
是指国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直接向海外企业出口货物,并按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直接出口”
(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
是指国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出口货物送达海外仓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后从海外仓库送达买方,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库”,简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库”,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库货物,海关监管模式代码为“9810”。
企业管理
(一)企业注册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国内平台和海外平台)、参与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如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海关备案。
(2)海外仓库业务模式备案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海外仓库出口业务,还应当在海关开展海外仓库出口业务模式备案。
通关管理
(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流程
1.清单申报
2.总运单操作模式
(1)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通关服务平台将清单总分传输给海关,通关服务平台应当对企业传输的清单总分进行初步的逻辑验证。通过验证的,通关服务平台将清单总分数据发送至通关管理系统。验证不合格的,相关文件传输失败,系统将错误信息返还给企业。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海关发送抵销单数据。通关服务平台收到抵销单数据后,将其传输给通关管理系统。根据清单的审核状态、抵销单数据和总分单信息,通关管理系统通过通关服务平台将相关审核结果传输给企业。
(3)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将离境单数据传输给海关,通关服务平台收到离境单数据后,将离境单数据传输给通关管理系统。根据离境信息,通关管理系统将清单和提单放在“结关”状态。
(4)对于尚未完成海关手续的清单,企业可以发送撤销申请表,撤销清单。撤销申请表批准后,应当撤销相应的清单,企业可以重新申报清单。
(5)对于申报内容错误的清单,企业可以通过发送更改申请表来修改清单。更改申请表批准后,修改相应的清单。
注意事项
1.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应符合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2.海关实施检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进行检查。海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可以优先考虑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
3.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于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转关模式。
企业管理 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 通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