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做跨境电商的小伙伴,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后,都会想着自己出来做。但是,一个人在资金和技能上普遍存在一些不足,找人合伙是很常见的。”运营 “产品”是一种常见的组合。很多人成功了,也有很多人分手了。成功的故事值得学习,但散伙的故事更值得学习。假如真的走到了散伙这一步,该怎么办?我们来看看一个散伙的故事:
自2017年4月起,江与赵合伙经营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贸易。商业模式为:在亚马逊、快递、虾皮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多个国内营业执照,在跨境支付平台上注册多个收款账户,将收款账户绑定到海外门店账户和国内个人账户,实现海外门店账户-平台收款账户-国内个人账户的收款模式。具体分工如下:江负责店铺运营、线上销售等线上业务,赵负责发货、仓库管理等线下业务。
2018年3月,蒋某和赵某申请成立阳光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为蒋某、赵某,各占50%的股权。
2017 年 9 月,阳光公司(尚未成立)与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园区租赁合同》,阳光公司租用园区房屋设立新公司。
2017 年 12 月、2018 年 7 月、8 蒋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赵芸分红20万元, 22 万元,30万元。
2018 年 8 月底,蒋某与赵某签订了“分手协议”,分割了双方合作期间的货币和跨境电商店。
在签署“分手协议”后的几天里,江告诉赵:“因为公司成立初期的投资和技术支持都是我,我至少可以占我们股份的70%以上。然而,既然我告诉你我可以赚55美元的利润,我会承认的,但现在分手了,公司账户肯定不会55美元”。因此,江没有移交账户。
阳光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1。命令江归还阳光公司172万元;2。命令江归还阳光公司的所有经营账户;3。命令江归还阳光公司的营业收入等。
一审法院认为,阳光公司自成立以来,其商业模式没有改变,也没有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除了为员工购买公司账户的社会保障外,江的个人账户仍然被用作公司的收支账户,并多次使用江的个人账户进行股息。
江和赵从合伙企业转为公司时未清算合伙财产。没有相反证据的,视为双方同意将合伙财产作为股东出资。阳光公司要求江返还公司资金,理由充分。经核算,跨境电子商务账户余额超过63万元,支付平台账户余额超过54万元,江个人银行和支付宝账户余额为 总计133万元15万多元。
江和赵没有确认库存的数量,阳光公司也没有证明库存的数量和价值,法院不支持这部分请求。
至于电子商务账户,根据发现的事实,涉及的电子商务账户不是以阳光公司的名义注册的,而是通过购买或借用第三方营业执照注册的。因此,在现有证据下,法院无法确认阳光公司是否拥有上述账户的所有权,只能确认其使用权。阳光公司在使用上述电子商务账户时积累了一定的商业信誉。上述账户独立、可支配、商业化 盈利价值是虚拟财产。虽然江不承认上述账户,但他是涉及该店的经营者。当他没有提供上述商店相应的账户名称时,法院确认了阳光公司的主张,江应将上述账户的使用权交付给阳光公司。阳光公司至今尚未证明上述账户的收入,可在取得上述账户使用权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 江在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返还给阳光公司 133万元;@ 江在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跨境电子商务账户(见附表)交付给阳光公司;@ 驳回阳光闪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江承担了一审案件的受理费。
总结
合伙创业时,不仅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还要将约定的内容形成书面合作协议。公司成立后,建立合规的财务制度,避免税收、个人责任等法律风险。在本案中,利用公司股东或法人的个人账户收取和支出,可能构成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损害潜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法院裁定江将资金和账户归还给公司,但江和赵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双方没有解决“分手”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江和赵无意继续经营公司,双方可以解散公司,清算公司,双方签署 当然,“散伙协议”并非无效,它仍然可以作为双方在清算公司后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