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期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措施,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里程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积极发挥改革的突破和领导作用,加快对外开放高地建设,加快建设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外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模式,现就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提出以下措施。
@ 加大对港澳投资开放力度
安排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CEPA)港澳服务提供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由省旅游主管部门下放至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务部、文化旅游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适用范围: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除标明适用于特定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均为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
@ 放开国际注册船舶法定检验
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法律检验的自由化,制定并出台相关管理措施,允许依法批准的海外船舶检验机构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进行法律检验。(交通部负责)
@ 开展进口贸易创新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全面利用提高便利化水平、创新贸易模式、改善公共服务等手段,促进进口监管体系、商业模式、配套服务等方面的创新。(由商务部领导,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释放新贸易模式的潜力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研究论证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相关政策,符合税制改革方向,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支持银行探索离岸转手交易的真实性管理创新,根据展览行业原则,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和业务模式,提高审计效率,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提高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出台保税维护相关管理规定。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护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护业务。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和独立支持,并对支持项目的监督承担主要责任。(由商务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提高药品进口的便利性
允许合格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业务。支持合格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第一个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港口。(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推进开放通道建设
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城市的国际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允许外国航空公司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承担从城市到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外国航空公司推荐和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航空公司飞往机场。(中国民航局负责)
@ 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
交通管理部门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定和实施标准化的多式联运单等文件。加快全国多式联运公共信息系统建设,率先实现铁路与港口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明确数据标准、交换规则和参与联运各方的职责范围。率先在国内陆公共铁路联运中使用标准化文件,逐步推广到内水陆多式联运,做好与空运、海运单的衔接,实现陆海空多式联运单的统一。(交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 探索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的功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商务部门等单位研究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铁路运输文件融资政策文件,指导和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实体、铁路企业和银行创新陆路贸易融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铁路运输文件物权有益的实践探索。通过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发布典型案例,在条件成熟时形成司法解释,为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供支持,逐步探索铁路运输文件和联合运输文件的功能。积极研究相关国际规则的修订和制定,促进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在国际规则层面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 进一步丰富商品期货品种
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与期货交易所的合作,从国内市场需求强劲、对外依赖性高、国际市场发展相对成熟的商品、上市航运期货等新交易品种开始。(中国证监会负责;适用范围:上海、辽宁、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十@ 加快引进境外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
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现有期货产品国际交易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仓库交付、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大宗商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引进境外交易者,建设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国际大宗商品期货市场,形成国内外交易者共同参与、共同认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期货价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境外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外汇管理的开户、交易、结算和资金存管模式。(中国证监会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适用范围:上海、辽宁、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十@ 完善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政策
对期货交易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监督场所开展期货保税交付业务的货物品种和指定的交付仓库实行备案制度。参与保税交付的法律检验货物应当在仓储时进行集中检验,第三方机构的质量和重量检验结果应当分批放行。(海关总署、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 创新账户系统管理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统一开立、变更、撤销本外币账户的标准、规则和流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 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试点
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合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金额。(国家外汇局牵头,银监会配合)
十@ 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基于产业链或产业集群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在确认知识产权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在合格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 开展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
在合格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推进网络游戏审计试点工作。(中央宣传部负责)
十@ 提高航运管理服务效率
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省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舶《船舶经营运输证》的发放、更换、补发、注销,由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交通运输部负责)
十@ 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产业链土地供应,对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项目涉及的多块土地进行全面供应。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支持相关地方优先考虑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合理土地需求。(自然资源部负责)
十@ 完善仲裁司法审查
明确境外仲裁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仲裁业务机构的仲裁裁决涉及的法律适用。在认可企业在内地特定地点约定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基础上,根据特定仲裁规则和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的仲裁协议,进一步明确裁决在执行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支持国际商业纠纷预防和解决组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营,为区内企业提供“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全链商业法律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列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简化各项改革措施的程序和要求,具体意见、方法、细则和计划应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确保落地见效。各地区、部门、自由贸易试验区要统筹发展安全,牢固树立国家整体安全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积极服务大局;要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认真发挥协调作用,加强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整合、协调和效率,不断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质量。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认真发挥整体协调作用,与会员单位合作,加强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整合、协调和效率,不断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质量。各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密切关注工作的实施,确保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得到保障、准确、开放。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需要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