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说亚马逊经营因为经营错误,导致公司损失数十万甚至数百万,7月份有大麦公司经营,由于反复设置促销折扣和折扣,导致公司主要产品低价销售620,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被公司罚款20万并开除。
公司因个人经营失误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司直接对员工处以20万元罚款是否合理?
首先要确定罚款的性质:从法律上讲,罚款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属于财产处罚的范畴。本质上,一方单方面剥夺另一方的经济资源。这种剥夺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无论是形式上还是本质上。
企业有罚款的权利吗?
公司对员工的罚款是非法和不合理的。在我国,行使公民财产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授权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结合我国国情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的罚款权。
因此,只有行政机关有权处以罚款。私营企业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的罚款条款本身是无证的,无权作出罚款决定。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法律依据已于2008年废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大多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罚款员工,企业大部分罚款无效,员工有权不支付或收回。
但是,如果员工工作错误,公司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承担经济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当月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元%。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企业不得有“罚款” 思维,这与劳动法的初衷相对立,往往得不到支持。相反,我们应该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和策略,并与员工建立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思维。企业应最大限度地量化各项指标,这是追究违约责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