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盛兰电气公司诉台控制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盛兰电气公司委托我公司律师起诉台湾控制公司、德菲克公司、杨、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最终判决,维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最终确认侵权行为的成立。
盛兰电气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自动化行业电气部件研发、销售和生产的公司,拥有多项关于“终端平台”的专利。随着盛兰在国内外市场的成功,盛兰电气公司发现相关企业的产品抄袭了上述专利,涉嫌侵权,因此委托我们的律师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我们的律师在接受盛兰电气公司的委托后,立即成立律师和专利代理团队,制定诉讼策略:选择和收集侵权线索和涉嫌侵权人的,确定侵权及相关企业主体;公证取证,固定侵权证据;提起诉讼并进入诉讼程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律师团队和客户共同努力,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XX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四名被告应赔偿盛兰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权利保护费用。后来,杨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代表专利权人盛兰电气公司在侵权诉讼一审和二审中获胜,并得到客户的认可。
案例二:张诉中科成公司,宏电电缆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张起诉中科成公司,宏电电缆公司侵犯发明专利纠纷,原告张要求法院判定被告赔偿200万元,我的律师作为被告中科成公司的委托代理,成功驳回原告起诉,大大减少了客户损失,维护了客户的利益。
中科成公司是一家集R&D、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连接器产品企业,主要涵盖USB连接器、HDMI连接器、Displayport连接器等连接器产品的生产领域。2016年,中科成公司同行张某向中科成公司、宏电电缆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定被告赔偿200万元。
接受中科成公司委托后,我所律师制定了应对策略,收集证据,撰写法律文件,坚持向法院主张不侵权辩护和现有技术辩护,并详细阐述了“励磁线圈位于远离磁缝的铁氧体磁路中”所涉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必要的技术特征。同时,成立专利代理团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涉案专利无效。在律师的努力下,一审法院认可了我们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最后,在二审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专利成功无效而驳回了张的起诉。
律师代表被告中科成公司在侵权诉讼一审和二审中成功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大大减少了客户的损失,维护了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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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同)
案例二张某某诉中科成公司 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