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一位申请第28类玩具项目的申请人问,为什么他申请了第28类,但因为第35类商标中的一个申请被拒绝了?虽然这两个商标在字母组成上只有一个字母差异,但类别明显不同,是否建议辩护,获得该商标的机会不高?
我说美国官方商标近似判断规则中有一个,就是类别不同,但申请项目相关。比如这种情况下,28种“玩具”和35种“销售儿童用品,如文具、玩具等”与玩具有关。消费者可能会错误地认为它们来源相同,所以审查员会认为它们构成相似,更不用说这种情况下两个商标字母的构成了。预计近似答辩的成功率并不理想。
那么,对美国商标的近似判断是什么呢?小总结了以下几点,顺便说一句,也与中国的近似审查进行了比较,感兴趣的人可以看到。
@ 近似审查美国商标
@ 对商标标志本身进行近似判断-音、形、义
当然,第一步是排除相同的商标,然后判断相似的商标。如果两个商标在发音、视觉上相似,并且(或)在消费者中产生相同的一般商业印象,则这些商标可能被视为混淆相似性。如果满足商品与(或)服务的相关性,在声音、形状和意义上的相似性也可能被视为混淆相似性。以下是被视为类似商标的例子:
发音的近似:
外观相似:
近似的商业印象:
@ 近似判断申请项目的相关性
即使两个商标相似甚至相同,如果申请项目不相似或相关,那么两个商标也不会构成混淆相似性。因此,判断申请项目的相似性和相关性非常重要。
相关的标准是消费者是否可能错误地认为它们有相同的来源。问题不在于实际货物和(或)服务是否可能混淆,而在于货物和(或)服务的来源是否可能混淆。以下是货物和(或)服务混淆来源的例子:
(1)商品类的“t恤和裤子”,商品类的“帽子”
(2)服务“银行服务”和服务“抵押贷款服务”
(3)商品类“t恤裤子”和服务类“服装网上零售服务”
@ 暂缓审查
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人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存在冲突,则将拒绝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如果申请人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前提交的未决申请中的商标发生冲突,审查员将通知申请人在先前申请的审查结束前暂停对该商标申请的审查。如果先前商标最终注册,则拒绝申请该商标。
@ 在商标近似审查方法上,中美差异
在判断上述第一点——声音、形状和意义时,中国和美国大致相同,从发音、形状和意义来判断。区别在于第一点@ 3点。
中国对类似申请项目的初步判断严格按照商品服务分类表的规则进行。如果分类表中没有将相关商品或服务纳入交叉检索范围,即使商标相似,也不构成混淆相似性。
此外,在商标审查中,如果申请人的商标与他人提交的未决申请中的商标发生冲突,审查员也会在拒绝通知中引用,审查员一般没有“暂停审查”的主动性。如果你想克服拒绝意见,申请人只能申请审查员在拒绝审查中暂停审查。虽然在实践中,基于商标审查限制与商标审查数量之间的矛盾,但暂停审查的请求很少被接受。根据实践,暂停审查目前存在于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前发现注册商标相似,未投入使用,因此在商标申请前提出撤回三,如果审查员引用被撤回三个商标,申请人提出驳回审查,申请审查员暂停审查,等待撤回三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将暂停审查。
@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