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 96@ 97@ 9810)项下申报出口,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退货进境的货物(不含食品),可实现退货进境的“零税负”。
四方高级副总裁李森林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的税收政策充分考虑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需求和利益,促进了我国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图片来源:递四方)
李森林认为,出口退货商品税收政策于1月30日正式发布,部分跨境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部分处于海外仓库备货状态,对公司没有实质性影响;政策出台后,部分销售和退货预计将回归企业,作为物流服务提供商,可以帮助跨境客户安排退货,提供退货服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有利。
李森林表示,在实践中,滞销或退货约占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2-30%。过去,送到海外仓库的货物基本上无法收回。新政策的出台实际上方便了跨境卖家退回滞销货物。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应该看到,货物退货成本是一笔巨大的运营成本。除运输成本外,部分货物还需要单独运输,并可能产生额外的存储成本。卖方需要综合考虑客户单价、货物数量、税率等因素。当退货节省的税费高于退货成本时,企业有动力将货物退回中国。
李森林介绍,海外退货、滞销商品返回中国,卖方需要承担出口和进口两项运费,高毛利润、品牌产品在中国或仍有市场;对于低毛利润、白色品牌产品,即使退货免税入境,成本仍然较高,消费者可能无法支付。从理论上讲,这一政策有利于跨境卖家,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由于滞销、拒收、退货滞留在海外仓库,高客户单价、科技、智能商品的仓储管理成本较高,退货需求日益增加。
黎森林表示,卖方需要承担出口和进口运费(包括运输费用和收单运输可能产生的额外仓储费用)。从以往的历史数据来看,回国的商品多为3C类,预计占销售额的1%以下。政策实施前,根据一般贸易0110进口申报,申报材料和程序复杂,进口限制慢;政策实施后,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程序,数据简单,进口限制快。
(编辑: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