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跨境电商卖家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比较常见。然而,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执法的加强,为侵犯知识产权项目提供物流、报关等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提供商也多次受到海关的处罚,并被知识产权所有人起诉。2020年,全国海关首次在快递渠道扣留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数量超过1000万件,在跨境电商渠道扣留侵权商品7097批,涉及侵权商品157.38万件。海关扣留的侵权货物主要涉及服装、鞋帽、电子电器等类别。这给跨境物流服务商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来看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供应链公司收到了一批跨境电子商务货物,供应链公司将货物交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委托报关公司报关货物。上述货物的报关单规定,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贸易公司,上述报关公司的商品名称为鞋,并注明无品牌。经海关检查,发现货物的规格和型号与申报部分不一致。在检查的货物中发现了两个知名品牌的鞋子,数量超过数百双和1000双。海关拘留了这些鞋子,并通知了在海关登记的所有者。权利人收到海关通知后,确认该批货物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货物。
此后,作为原告,权利人向供应链公司、贸易公司、报关公司和供应链公司的唯一股东郭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被告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其他费用和6万元的费用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根据有关规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控侵权出口被控侵权商品,构成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报关单上填写的收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均为上述贸易公司。因此,贸易公司应当是侵权商品的出口企业,并认定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上述供应链公司委托贸易公司安排出口报关工作。因此,供应链公司和贸易公司共同实施出口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上述报关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报关企业对委托人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有合理审查的法律义务,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但上述报关公司作为专业报关企业未履行合理审查知识产权的法律义务,出具未如实记录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视为与客户故意隐瞒侵权货物的事实,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商标专用权,与上述供应链公司、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并应承担无法证明的后果。因此,郭应对供应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确定本案赔偿金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侵权利益或被告侵权损失证据,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侵权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关于合理费用,原告声称被告承担其出口侵权商品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原告只提交律师费和公证费的实际支付凭证,属于合理费用,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供应链公司、报关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 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供应链公司、报关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供应链公司、报关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5.5万元的合理费用;@ 被告郭某对上述判决@ 被告供应链公司在判决第三项中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目前,许多跨境电子商务由货运代理或物流服务提供商报关或委托报关银行报关。一些卖家将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如果物流服务提供商收到这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并被海关检查,海关将受到处罚,权利持有人也将提起诉讼,这对跨境物流服务提供商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风险。许多小型物流服务提供商的股东都是单一的自然人。一旦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责任,单一股东很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跨境物流服务提供商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上述风险。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