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兰迪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团队
李新立 赵天骄 夏梦雅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一般称为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营业场所、交易匹配、信息发布等服务,为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同性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市场准入、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海关12360的分类,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五种,具体定义如下:
@ 跨境电商企业:是指从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注册的企业),或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是商品的所有者。
@ 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代理:是指境外注册企业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
@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是指在中国办理工商登记,为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络空间、虚拟营业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为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设立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 支付企业:是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
@ 物流企业:是指在中国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是指在中国办理工商登记,为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络空间、虚拟营业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为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设立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 支付企业:是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
@ 物流企业:是指在中国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 物流企业:是指在中国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B2根据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B、B2C、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一些常见企业,如C2C等业务形式的不同,也可分为以下几类。
(图片来源:兰迪)
只有在组织和个人根据实际商业模式确定业务实体的法律性质后,才能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兰迪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团队将在后续文章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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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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