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持领域
支持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有一定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独立站销售渠道开拓海外市场,提高数字化水平,加强市场发展能力,建设海外仓库,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 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2021〕24号);
3.国务院批准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函)〔2016〕17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 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1)支持数量:数量有限,由财政部和商务部发布的年度资本预算控制。资金金额按1万元的最终方式进行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发生/投资金额。根据申报和预算安排,深圳市商务局统一调整资金金额、支持比例和分配进度,项目申请人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奖励。
@ 申报条件
(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登记或办理法律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已取得相关业务资格或已批准或备案。
3.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付财政资金;继续诚信合规经营,未列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
4.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原因。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统计资料。
(二)专项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1)2019年1月1日前独立站上线运营,可持续运营良好;
(2)独立站近一年(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月平均销售额超过30万美元(含30万);
(3)申报企业应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
(1)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展申报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万元。
(二)申报项目由申报企业自行建设经营,其所有权属于申报企业。
(3)申报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或交易平台企业。交易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独立站进行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交易平台企业是指通过建立在线交易谈判平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或自身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
(4)201年申请企业@ 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3.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库奖励/资助项目
奖励项目:申报企业被商务部选为优秀海外仓库实践案例。
资助项目:申请企业在海外经营的单个公共海外仓库项目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应直接或间接持有不少于50%申报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的股份;
(2)境外经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可持续;
(3)可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仓储质量检验、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
(4)拥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有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5)仓储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深圳中欧列车沿线城市、RCEP成员国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6)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多家,深圳企业比例不低于60%。
(7)申报海外仓库未获得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或奖励。
@ 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应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资助发展成果良好的独立站项目。
支持标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立站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对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的补贴。
各企业申报的独立站项目数量不得超过2个,其相关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交易平台企业扩大业务规模、加强供应链管理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的交易平台(不包括独立站)建设、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数字营销体系建设等。
支持标准:对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建设投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主要包括R&D人员费(总费用不超过60%)、R&D设备材料费(含采购、改造、租赁)、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软件或服务采购费、外包开发费等费用。
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数字应用项目,其相关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3)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库奖励/资助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海外建设高质量的公共海外仓库项目,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出口、提高品牌影响力提供全面的配套服务。
支持标准:企业被商务部选为优秀海外仓库实践案例,奖励300万元;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共海外仓库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每个项目资助200万元。
各企业申报的公共海外仓库数量不得超过2个(优秀海外仓库实践案例企业可申报1个公共海外仓库资助项目),相关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 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商务局-搜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发展支持,在线填写申请,提供系统打印的申请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
3.201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税务机关提供的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信用报告(企业登录“广东信用网”打印)。
(二)工程材料
1.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1)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总体介绍
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的整体发展(包括全球业务布局、员工数量、发展过程、业务模式、发展成果、荣誉等);各业务板块发展情况(包括第三方平台、独立站等业务发展情况,以及2020年、2021年上半年各业务板块销售数据及同比情况);企业品牌发展(自有品牌清单、品牌影响力介绍、各品牌销售业绩、品牌建设投资等。);企业数字化应用(信息系统建设及建设投资等)。;企业发展规划(包括未来两年的发展目标、具体措施、效益预期等)。
(2)独立站项目介绍
独立站建设(包括投资规模、建设方式、第三方服务、业务发展);独立站运营(包括与独立站运营相关的员工数量、运营年限、运营模式,2019年、2020年销售及效益等。;开拓市场形势(包括销售国家或地区面向独立站、销售产品品牌建设、推动独立站品牌发展等。);发展规划(包括未来两年的发展目标、具体措施、效益预期等。).
(3)相关证明材料
A.申请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采购合同及相关支付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谷歌等域名注册账户相关信息截图),如果独立站域名所有人不申请企业,需要提供申请企业与域名所有人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独立站所有人为海外投资主体,需要提供企业海外投资证书(申请独立站海外投资主体相应证书);
B.申请独立站投入实际运营两年以上(2019年1月1日前投入运营)证明材料(如谷歌) Analytics申报网站近两年流量分析截图等。;
C.第三方服务合同和支付财务凭证(如专业车站建设工具、广告、支付、物流等第三方服务);
D.申请独立站近一年(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月销售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销售统计截图;如果你自己建网站,请提供谷歌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销售统计数据截图);
E.2020年11月申请独立站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物流号、产品名称、交易金额、支付信息、妥投信息等。);
F.申请独立站近一年(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流量构成(广告引入流量、自然流量)统计(月度、年度汇总),按年、月流量转化统计(包括网站访客数量、实际购买行为访客数量、转化率等)。),流量构成和转化率相关证明材料(Google Analytics相关情况对应截图);
G.2020年独立站运营成本分析(包括产品成本、物流成本、营销成本、网站建设维护成本及比例);
H.申请独立站销售产品中自有品牌产品的比例、自有品牌注册材料、品牌影响力介绍和品牌建设投资(包括商标注册、产品研发设计、品牌推广等投资)。销售其他品牌产品时,请提供销售授权材料;
I.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2.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
(1)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总体介绍
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整体发展(包括全球业务布局、员工数量、发展过程、业务模式、发展成果、荣誉等);各业务板块发展情况(交易企业说明第三方平台、独立站、自建平台等业务发展情况,以及2020年、2021年上半年各业务板块销售数据及同比情况。交易平台企业说明其平台业务发展、2020年、2021年上半年GMV及同比情况等。;企业品牌发展(交易企业提供自有品牌清单、品牌影响力介绍、各品牌销售业绩、品牌建设投资等。交易平台企业介绍其平台影响力、平台推广及推广投入);企业数字化应用(信息系统建设及建设投资等)。;企业发展规划(包括未来两年的发展目标、具体措施、效益预期等)。
(2)项目实施计划的申报应包括:项目摘要、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背景和基础、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成果和效率指标、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设费用细节、项目团队组成、项目审批验收、项目实际运行、项目未来2年规划等主要内容;
(3)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及证明文件;
(4)项目团队人员组成表、具体岗位及其至少三个月的社会保障清单(加盖社会保障局公章);
(5)项目建设费用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及支付财务凭证;
(6)国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在有效期内提供ICP营业执照,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合作支付、物流、推广等第三方服务企业合作协议和支付财务凭证;
(7)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3.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库奖励/资助项目(已被商务部选为优秀海外仓库实践案例的企业只需提供海外仓库业务总体发展介绍)
(1)企业海外仓业务总体情况介绍
企业自建海外仓库(包括投资规模、建设方法、自建海外仓库清单及面积、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及在线信息平台建设等);海外仓库的经营情况(包括员工数量、经营年限、经营模式)近两年的营业额和效益、服务企业名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整体价值规模、仓库利用率、库存率、周转率等);服务功能和有效性(包括支持综合服务、覆盖国家和地区的配送、头物流和尾配送建设、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为企业提供的专业服务、企业出口驱动和品牌推广等,具有服务功能的详细介绍和服务企业的详细数据支持,在企业出口驱动和品牌推广方面具有典型的服务案例);企业发展规划(包括未来两年的发展目标、具体措施、效益预期等)。
(2)公共海外仓项目介绍
海外仓库建设(包括投资规模、建设方式、仓储设施配置、信息化建设、自动化智能化建设等。);海外仓库经营情况(包括经营面积、员工数量、经营年限、经营模式等。近两年的营业额和效益、服务企业的类型和数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整体价值规模、仓库利用率、库存率、周转率等);海外仓库的服务功能和效果(包括支持综合服务、覆盖国家和地区的配送、为企业提供的专业服务、企业出口驱动和品牌推广等,应详细介绍服务功能和服务企业的详细数据支持,在企业出口驱动和品牌推广方面应有典型的服务案例);海外仓库发展规划(包括未来两年的发展目标、具体措施、效益预期等)。
(3)相关证明材料
A.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请海外仓库海外投资主体对应证书)和海外仓库境外投资主体的股权结构图;
B.申请海外仓库购买(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及相关支付财务凭证(如合作伙伴购买或租赁支付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C.申请海外仓库设备采购清单(设备名称、数量、照片)及支付财务凭证或设备租赁协议;
D.申请海外仓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软件作权登记证等证明材料;
E.申请企业提供相关综合配套服务证明材料(国际货运代理、清关服务至少提供一套出口报关、国际运输提单、进口清关、仓储、仓储全过程文件、仓储质量检验、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货、交换至少提供一套相关业务文件和管理系统截图,如仓库合作伙伴提供相关服务,应提供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协议);
F.申请海外仓库服务电子商务企业名单及证明材料(50家以上,深圳企业占60%以上,提供与服务企业的合同协议和付款财务凭证,每家服务企业至少提供一张收发信息系统截图);
G.申报2020年海外仓库月发货单量及价值统计表及系统截图(截图按月提供,每月截图显示日业务量统计);
H.申请海外仓库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I.申请海外仓库的介绍视频包括海外仓库的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操作系统图片、货物情况等;
J.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上述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多页应加盖自行车接缝公章;涉及外语的,应提供中文翻译;请将系统语言切换到中文后截图;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包括封面)应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
@ 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的申请书。
@ 受理信息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25日: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27日17日:45;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写、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3)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注: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需提前预约到深圳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根据预约时间提交错峰材料)。
(4)项目申请咨询电话:0755-889165、0755-8891696:00-12:00,下午2:00-6:00);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755-2531216。
@ 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 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线申报-提交申请材料-市商务局进行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资格审查、统计数据验证、失信联合处罚验证等)-专家审查(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库奖励项目除外)-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是否重复补贴、是否拖欠应付金融资金、是否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制定补贴计划-社会宣传-批准补贴计划-办理拨款手续-拨款资金。
十@ 办理时限
按财政部、商务部2021年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十@ 文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无
十@ 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 收费
无
十@ 年审或年检
无
十@ 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1)获得资金支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务、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进行业务和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请材料。
(2)申请人利用不当手段骗取、拦截、占用、挪用资金的,依照失信联合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商务部门收回。
(3)经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同一费用不得向有关部门多次申报。经核实为重复申报或多次申报的项目,取消单位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4)资金拨款按申请书中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更、账户信息变更或企业填写错误而拨款不成功的,原则上应当办理拨款信息变更并再次拨款。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5)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支持计划项目申报。请相关企业独立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接受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以我局和工作人员的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向我局报告。
办理流程 十办理时限 十年审或年检 十收费 十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十证件及有效期 十证件的法律效力 受理信息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支持领域 申报材料 申报条件 申请决定机关 申请表格 设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