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口岸通关实务

  一、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货物不论以何种运载工具运抵日本港口或航空港,一般均卸存于海关指定的保税区或货棚,等侯海关办理查验、纳税、放行手续。海关对货物储存的期限进行限制,超过期限还在存放的外国货物,海关将课监管金。

  进口货物一般由注册的报关行代表进口商向海关申报。报关时进口商除交申报单外,必须提交下列单证。

  1. 进口报单

  除了具有进口配额的商品应提交进口许可证外,其他商品只要提交进口报单。进口报单上必须填明货物的唛头、装货单号码、品名、数量价值;货物的原产地、购买地、起运地;载运货物的船只或飞机的名称、登记标志及国籍。除此,进口商必须声明:

  (1) 进出口双方有无某种特别关系,例如,总号与分号、总公司与子公司、外国供货号与订立独家经营合同的商号等关系;

  (2) 进口商除发票开列的金额外是否必须向出口一方付给酬谢费;

  (3) 进口商是否需向驻日本的出口商代理人支付其他费用;

  (4) 进口商是否有义务进行推销;

  (5) 发票所开列的价格是否另有折扣;

  (6) 对进口的货物,除按发票价格付款外,是否须另付款项或使进口商增加其他负担。

  申报单一经海关接受同意,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改动。

  2. 商业发票

  海关没有规定特别的形式,但至少需带有发货人签字。商业发票供海关估价之用,必须列明:

  (1) 唛头、号码、名称、货名全称、布鲁塞尔税则目录号列、数量;

  (2) 商品的总价和单价;

  (3) 明细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和装运杂费;

  (4) 毛重、净重;

  (5) 填写发票的地点和日期;

  (6) 目的地和受货人;

  (7) 关于决定货价的合同条件;

  3. 装箱单

  4. 产地证明书

  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当地商会或日本领事馆和外交官在商品的生产、政府采购、一般购买或装船的地方予以认证。

  5. 提单

  三份已签字的正本提单(如系空运则为空运单),通常经由银行转交,另外至少两份未签字的副本直接交给受货人。实际需要的项目通常在受货人的信用证中有详细说明。

  6. 其他海关估价征税所需的单证

  进口商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呈交发票或因发票上所交资料不足,不能用以估定货价,海关可调取载有详细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货价表的书面合同及其他证件。进口货物如系动植物,必须符合农林省动植物进口检疫规则,附有检验证书。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的同时,应附交进口税报单3份。每批货物应缴纳的税款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自行计算并填具在进口税报单上。为迅速通关,进口商应掌握有关货物完整、详细的资料,若有疑问,可要求海关进行解释,经解答后填报。

  二、进口配额和进口管制

  凡通产省所规定的非自由化商品项目表内的商品都要依照进口配额制度进口。这是较严格的一种配额,要求进口商先向通产省申请分给配额,一经获准,即可取得进口配额证(附带或不附带任何条件)。这一证件在进口商有权向特许银行提出申请时,即可自动地取得进口许可证。事实上一切进口配额证都是在全球配额基础上签发的,从不考虑货物的原产国和应付的货币,进口货必须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由海关征税放行。

  日本采取“最高进口数额”和“最大国别数额”的关税配额办法,将享有关税配额的进口商品划分为132个产品组,然后将这些产品组又分为三大类加以管制。第一类为日控制(Daily Control)。属于这一类商品的进口,采用“先到先放”的办法给予减免关税优惠,但商品进口每日受到监督。在单个受惠国或地区的“最大国别数额”一旦用完后的第二天,其超过限额进口的商品即征收最惠国关税,属于这类商品共46组。第二类为月控制(Monthly Control)。这一类商品进口办法类似于第一类商品,但“最大国别数额”用完后,即在第二个月的第一天起征收最惠国关税,属于这类商品的有125组。第三类为预先配额(Prior Allocation)。属于这类商品的进口限额其总数的80%分配给过去经营该类商品的传统进口商,20%分配给新的进口商。这类商品为纺织品,共计11组。

  三、过境和复出口货物报关手续

  日本系“陆路进口报关手册暂行公约”(TIR Carnet Convention)的签字国,对所有凭手册从公约缔约国运入日本或经日本运往其他公约缔约国的集装箱等,均按公约规定办理。外国货物如从日本复运出口,均须经海关批准,并向海关呈交出口报单和商业发票。对进口时给予免税待遇的展览品、专业用工具、私人汽车等,为了免纳进口税,在出口时必须向海关交验原来的免税进口单据。

  暂准免税进口用于装配的零件,如与进口记录查对核实无误,并保持原样,海关准予复出口。经通产省和大藏省批准,并采取防止运入国内市场的措施,货物可以免税运往保税区,进行加工后复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