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协议与发展中国家:成果与机遇
经过乌拉圭回合后,在现今的WTO体制中已形成了以GATT(1994)为核心的一整套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它们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共同努力和相互妥协的结果。货物贸易的这一揽子成果给发展中国家从货物贸易自由化中获得的贸易和收人得益是明显的,但相对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因货物贸易自由化而面临的挑战也更为严峻。
发展中国家从乌拉圭回合货物贸易的一揽子成果中的总体得益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体现:一是货物贸易的市场准人成果(即关税减让和非关税壁垒的取消)所带来的贸易和收人方面的得益;二是各项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所作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规定。
(一)市场准入成果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收入得益
在市场准人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已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品削减了40%的关税,加权平均税率已降至3.8%,而且很多产品的关税升级亦有较大幅度的减让,加上“灰色区域”措施的逐步消除和多纤协定的逐步淘汰,等等.
因此,正如 GATT秘书处的计算机模型预测所已表明的那样,到2005年货物贸易自由化成果得到全面执行时,发展中国家的货物贸易总量水平将比没有乌拉圭回合的情况下达到的水平高
36.7%,这一数字比世界平均水平和发达国家水平(约24%)高一半;此外,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型国家在内)还可因此每年多得1161亿美元的收益。
然而,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发达国家最惠国税率的进一步降低,使许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所享有的特惠待遇(如按普惠制、洛美协定等特惠安排所享有的特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之间的“特惠差幅”减少,从而可能对这些国家产生负面影响。
(二)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规定
在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努力下,由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和东京回合“授权条款”等有关规定所确立起来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基本精神继续在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多边货物贸易协议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和延伸,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在执行乌拉圭回合协议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发展中国家因此可以从中受益。在现有的各项多边货物贸易协议中,发展中国家所享受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可以分成以下五类:
第一,在背离或执行有关义务方面发展中国家享有较长的宽限期。如农产品协议规定,最不发达国家可免于作出减让承诺,其他发展中国家在执行减让承诺方面则可有10年的宽限期(发达国家为6年)。又如,对于影响产品进出口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最不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分别可有5年和2年时间推迟适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取消期限来说,最不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可分别有7年和5年的较长期限(且可申请延长),而发达国家只有两年;发展中国家还可有延期5年适用海关估价协议,延期两年适用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中的有关自动许可证的规定。此外,发展中国家适用保障措施的期限最长可达10年,比发达国家多两年,而再次适用保障措施的间隔期为前适用期的一半(但至少两年),而发达国家则等于前适用期(但亦至少两年)。补贴协议则规定,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国民收人不到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不必取消按出口实绩给予的出口补贴,其他发展中国家则可在8年时间内(并可申请延长)逐步取消此类补贴,等等。
第二,在采取某些承诺中,发展中国家可享受更优惠的上限或下限要求。如农产品关税和补贴的削减比例,最不发达国家以外的发展中国家为发达国家削减水平的2/3。又如,补贴协议规定,如果反补贴调查发现,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受调查产品所得到的补贴不及该产品单位价值的2%(发达国家的相应数字为1%),或者受补贴产品的进口值不到进口国同类产品进口总值的4%,且所有不利4%的发展中国家的合计进口量不及同类产品进口总值的9%,则应立即取消反补贴调查。此外,对于那些在8年期满之前已取消出口补贴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不到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所谓“附件7国家”)来说,若它们对产品的补贴不及该产品单位价值的
3%,则也应立即取消反补贴调查。不过这项规定到 2003年年底之后失效。再如,保障协议规定,对原产于某一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其进口又不到此类产品总进口的3%,而且这些不到3%的发展中国家的合计进口量不超过同类产品进口总值的9%,对这类产品不得采取保障措施。
第三,在义务和程序方面,发展中国家享有更大的灵活性。如 GATT(l994)的国际收支平衡条款谅解规定,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实施自由化努力的发展中国家应采用简化的磋商程序;对正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评审的发展中国家,亦应采用简化的国际收支平衡磋商程序。又如,农产品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政府按发展计划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支持措施,包括投资补贴、为鼓励减少非法麻醉性作物的生产而给予农民的国内支持以及按一定条件给予合格农民的农业投人补贴,可免于削减承诺;另外,有关限制或禁止食品或其他必需品出口的规定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除非采B。这类措施的发展中国家是有关的特定食品的净出口国。新的争端解决协议亦在有关的程序方面对发展中国家作了灵活性规定。
第四,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所谓“尽最大努力条款”(best endeavour clauses)。如农产品协议规定,在执行市场准人承诺中,发达国家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和现状,对那些与这些国家有特殊利益的农产品提供更好的市场准人机会和条件,包括热带农产品贸易的充分自由化。又如纺织品和服装协议规定,对于在WTO协议生效前其纺织品出口曾受到限制且其获得的配额限量没有超过进口国所实施限额总量的1.2%的国家,应显著地改善市场准人。而最不发达国家则应当得到更优惠的待遇,纺织产品的小供应国在确定限额水平中应得到差别和更优惠待遇。对生产羊毛的发展中国家,应在确定配额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性时特别考虑它们的出口需要。再如,反倾销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考虑,在采用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关键利益有影响的反倾销税之前,应当尽可能地考虑采用协议规定的建设性救济措施。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也规定,在审批非自动许可证而考虑申请者的进口业绩时,应当特别考虑那些进口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所生产产品的进口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在有关的发展中国家提出请求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应对适用于该发展中国家的特定补贴措施进行审议。
第五,有关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规定。在国际收支平衡条款谅解协议、卫生和植物检疫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等许多协议中都载有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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