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协议与发展中国家:影响与挑战
(一)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影响
总的说来.乌拉圭回合首次就纺织品和服装达成协议,标志着这一与发展中国家有着重大利益的部门朝贸易自由化方向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在10年过渡期后,随着MFA配额限制的全面取消,不仅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可以从中获得每年30亿美元的贸易收益,其中韩国8亿美元,中国7.7亿美元,巴西7.5亿美元,其他新的和小的供应者亦可受益;而且作为纺织品主要进口国的发达国家亦可从进口廉价纺织品中受益,如美国和欧共体可分别获利53亿美元和50亿美元。但某些发展中国家可能因此受损,如印度可能损失3600万美元,哥斯达黎加可能损失300万美元。此外,到2005年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全面实施时,世界纺织品自由贸易额将每年达到1800亿美元,届时韩国、中国、孟加拉国和香港地区的纺织品出口将分别增加
210%、322%、70%和 35%。
然而,当我们注视10年过渡期后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带来潜在利益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这10年过渡期间和过渡期后,这一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诸多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尽管新的纺织品协议已废除了MFA中的诸如“例外情况”、“最低的可行产量”、“相互可接受的条件”等这样一些有助于发达进口国逃避责任的条款,但MFA的歧视性特征及其影响不会马上消除,至少在10年过渡期间,MFA仍将继续影响这一部门的贸易。双边协议中的MFA限制在受限产品完全纳人GATT1994年以前,也将继续制约这些产品的出口。而且协议所包含的过渡期保障条款在标准和程序方面与MFA极为相似。
2.尽管新协议设置了将纺织服装产品分阶段按比例“纳人”GATTl994的所谓“一体化”计划,即在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分3次分别按16%、17%和18%将产品纳人,余下的49%要到225年年初才纳人。而实际上,一方面由于协议所附的产品范围一开始就被扩大化了,它包含了协调税则第11部分的除纤维以外的所有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而其中有许多产品任何进口国从来就没有按MFA加以限制过;此外还包含了严格说来不能算纺织品的产品,如软包、鞋面、雨伞、座带等,这样,在产品范围中被加进了如此多“水分”,这使一体化早期阶段的“纳人”比例16%、17%等几乎形同虚设;另一方面,由于协议允许在一体化的前三个阶段由进口国单方面选取其愿意纳人的产品,加上主要进口国纺织品分类既复杂又不同,这就很可能造成原来就不受限制的产品先纳人,而那些想保护的或原来就一直限制着的“敏感产品”则会被拖到最后才纳人,况且49%的产品可以挨到10年过渡期结束才纳人,所以,只要进口国愿意,它们就可以让足够多的产品迟迟不解除限制。可见,发展中出口国想在一体化的早期阶段就指望纺织服装产品的市场准人有较大改观是不现实的。
3.由于新协议含有“过渡期特别保障”条款,这样,在10年过渡期中,当MFA限制可能被逐步取消的同时,进口国仍可按这些条款采取新的数量限制措施,而且像MFA那样,这些措施仍是“一对一”基础上的选择性措施,在采取这类措施所用的标准与程序方面亦仍保留了MFA附录一和第3条所包含的所谓“市场扰乱”条款的大部分内涵。根据这种过渡期保障条款,进口成员可以在双边或单边的基础上,对引起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的出口成员(不论是MFA签约国还是非MFA签约国)采取歧视性措施。新的协议在确定严重损害时所要考虑的因素中还加进了诸如工资、国内价值等新的因素,这对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而且还引人了所谓“损害累计”的新概念,这意味着可能同时有多个成员对严重损害负有责任,这样保障措施可以同时对这些成员实施。因此,尽管协议中并没有明文写进“市场扰乱”字样,但实际上仍通过“过渡期保障条款”而大量保留了这一完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概念的内涵,某些方面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是值得深思的。
4.随着MFA的逐步取消,发展中国家还可能面临其他一些挑战,如原来以较高价格的形式为纺织品出口国所获得的所谓MFA“配额租金”可能会随着纺织品贸易自由化而消失,因为届时纺织品价格会下降,这样,即使贸易量会扩大,而贸易收益可能不会增长很明显,甚至还有可能下降。此外,随着纺织品贸易的逐步自由化,纺织品出口国家之间的竞争,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竞争必然会加剧,这是摆在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面前的现实课题。
(二)农产品协议的影响
前面我们已提到,发展中国家高度依赖农产品生产和出口,且大多数是农产品净进口者,其粮食进口占世界进口的40%。农产品协议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所制定的主要措施之一便是非关税壁垒的“关税化”,其结果将使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价格上涨。这对粮食净进口国家(它们几乎都是发展中国家)必然会产生负面影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粮食进口占总进口的比重都很高,在很多非洲的发展中国家中,这一比重低的也在20%以上,有的甚至超过50%;拉美的发展中国家中亦有不少国家的这一比重在18%—32%,亚太的发展中国家中亦有不少国家的这一比重在17%—25%。因此,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对这些国家的负面影响至少中短期内是巨大的。为尽可能减少对这些国家的负面影响.马拉喀什部长会议还专门作出了一份“关于为消除改革计划可能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产生负面影响而采取措施的决定”。
1993年,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农产品协议所发动的改革计划在其充分实施后将使小麦价格上涨6.3%,稻米价格上涨4.2%,粗粮上涨4.4%。糖类上涨10.2%.牛肉和羊肉上涨6.1%、其他同类上涨3.2%.咖啡、可可和茶叶分别上涨0.4%、0.1%和2.3%,油籽上涨4.5%、乳品上涨10.1%.羊毛上涨2.0%,棉花上涨2.2%,以及其他农产品上涨2.2%。GATT1993年的一份研究报告也显示,农业改革将使世界市场的农产品价格平均上扬2.2%。可见.农产品的价格上涨将使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增加指出其宝贵的外汇资源,从而增加其困难。
另外,农业改革还会减少粮食援助。因为过去,粮食援助一直与美国、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的粮食生产过剩有关,而在农产品贸易改革的推动下,农产品供应结构将会发生变化,今后这种过剩几乎不复存在,因此,粮食援助水平今后无疑将大大减少。1995—1996年度,粮食进口国低价进口粮食的比重已降至8%左右(1992—1993年度为16%),大量的粮食将按市场价格进口。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协议的影响
经修订的反倾销协议虽进一步强化了反倾销规则,而且在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下,最终协议中也没有加进反规避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反倾销挑战会减少。相反,近年来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有上升的趋势,如
1993—1994年两年间,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就分别对发展中国家发起了129起、61起、59起和38起反倾销调查。可以说,发展中国家面临反倾销调查相对更为严峻,因为,发展中国家目前的产业结构和比较优势决定了它们还只能主要依靠低成本和价格优势参与国际竞争。
在新修订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尽管仍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差别和特惠待遇,但事实上,与东京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反有所下降。因为,与原守则不同的是,新协议对发展中国家作了进一步细分并加以区别对待,如要求人均国民收人1000美元以上的发展中国家承诺在8年内逐步取消出口补贴。此外,还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已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逐步取消补贴。这些规定体现了在“授权条款”中就已包含的所谓“毕业”思想,而这是发达国家出自自身利益的考虑针对发展中国家提出来的。在今后的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自然会在这方面遇到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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