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代通使馆认证:如何对域外调取证据国外调取证据境外调取证据进行公证的详细说明
如何对域外调取证据国外调取证据境外调取证据进行公证认证的详细说明
在讨论域外证据公证认证之前,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域外证据,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域外证据主要指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调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16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原驻苏联大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的复函》的规定,我驻外大使馆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的职能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不具有该项职能,出具的涉外公证认证文书无效。
随着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交往进一步深入,在越来越多的诉讼中,域外产生的证据越来越多,如何对于这些证据进行调取?对其真实性进行认定?域外证据如何办理公证认证?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证据的特征之一是真实性。当事人在国内调取的证据,属于公文书性质的,法官可以根据国内行政机关或企业的行文规律予以判断;属于证人证言的,可以传唤证人到庭;属于物证的,可以查验现场,或予以鉴定。而从域外调取的证据,由于受到地域的限制,法官不可能了解每个国家的公文书规律和特点,也不能随意传唤证人或调取物证。于是,对域外形成的证据真实性的确认,便成为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在域外调取的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作了规定。本文根据审判实践,对此问题谈一些认识及实务中的做法。
一、在国外调取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从国外形成的证据如何确认其真实性问题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5条“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和第24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的规定,是对侨居在国外的中国人和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自然人与法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要求,通过公证、认证,达到确认委托书真实性的目的。而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均要求当事人同时提供公证、认证证明,但实际上并没有不经公证、认证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现在相关的规定只是在外交部领事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1963年11月5日在给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外事机构《关于外人在华遗产案国外申请继承人应呈交什么证件问题的函》中“申请继承人必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的规定,但此规定仅限于继承权证明书和亲属关系证明书。
《证据规定》可以说是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国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认证。第1l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此条的规定,今后凡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按照双边条约中规定的证明f续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于http://www.51rz.org/ 010-59792528
如何对域外调取证据国外调取证据境外调取证据进行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