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白:出口货柜被查发现未申报品牌,能否按照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22条操作?
外贸菜鸟请教各位高手,出口货柜被查发现未申报品牌,能否按照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的22条,”第2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处理。
事情简单介绍下,有点绕:国外客户在国内采购五金配件,在他的国家他是xx品牌的授权生产工厂,现在查柜被发现五金配件上刻有xx品牌的LOGO,关键是他拿不出xx品牌中国公司的授权书,现在被查到了,说是上缉私科,问:1,是否可以向海关补授权书?2,如果补不了,按程序海关是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即xx品牌中国公司书面通知,能否想办法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即xx品牌中国公司,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2点的要求让海关放行,这样是否可行?谢谢各位的指点
出口货柜被查发现未申报品牌能否按照海关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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