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3日上午,南京外代的报关人员上网录入报关单信息,提交通过后,进行网上申报,然后等待回执。
4月3日下午,收到回执,报关人员打印出进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报关委托书、商业发票、箱单/重量单、箱单附页、进口合同、进口许可证、海运提单复印件、商检机构已盖章的提货单、运输发票等单证,交到海关的工作柜台进行人工审单。海关审核单据内容无误,出具税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月4日,在税款缴清后,海关经查验,在提货单上盖放行章,并签发放行条。 4月9日,海关退回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
注意:
1.CIF价为海关征税基数。因本案例为FOB价,故报关时还需要提供运输发票(即货运代理开具的海运发票)。
2.缴税时,如在现场缴纳现金,则海关当时即将盖章的提货单给报关人员,同时在税单上盖其缴税章退回。如在银行缴纳,则凭银行盖有已缴税章的税单去海关取回已盖章的提货单。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货物进境前要做好申报的准备;收到提货单证后,就可以向进口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14天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其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的CIF价的0.5%。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还没有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5.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口岸海关对货物的放行意味着海关监管结束。对需转为海关以其他方式继续监管的货物,货物进入另一种方式的海关监管;对需转另一设关地点的货物,则甲海关监管结束和乙海关监管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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