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出口合同时,NEO公司要求德尚公司传真形式发票供其开立信用证。
在合同签订半个月后(2001年3月15日),德尚公司还未收到NEO开来的信用证,于是发出催证的电子邮件,催促NEO公司迅速办理开证手续。
2001年3月22日,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通知德尚公司收到NEO公司通过利雅得银行开来的编号为0011LC123756的信用证电开本。
其中与缮制议付单据有关的条款如下:
1.开证行:ALRAJHI BANKING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RIYADH
2.通知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
3.不可撤销信用证号:0011LC123756,开证日期:2001年3月20日
4.信用证有效期及地点:2001年5月15日,中国
5.申请人:
NEO GENERAL TRADING CO.
P.O. BOX 99552, RIYADH 22766, KSA
TEL: 00966-1-4659220 FAX: 00966-1-4659213
6.受益人:
DESUN TRADING CO., LTD.
HUARONG MANSION RM2901 NO.85 GUANJIAQIAO, NANJING
210005, CHINA
TEL: 0086-25-4715004 FAX: 0086-25-4711363
7.信用证金额:USD13260.00
8.分批装运及转船运输:均不允许,从中国运至沙特阿拉伯达曼港口。
9.最后装船期:2001年4月30日
10.单据要求:
(1)商业发票三份正本,必须在下方显示FOB价格、运费及C AND F的总价格。
(2)全套正本清洁的已装船海运提单,做成TO THE ORDER OF AL RAJHI BANKING
AND INVESTMENT CORP抬头,注明运费预付通知申请人。提单上必须注明在卸货港的船公司代理详细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3)装箱单一份正本加五份副本,全部手签。
(4)CIQ出具的健康证明书一份。
(5)CCPIT出具产地证一份。
(6)受益人出具货物生产期不得早于装船期半个月的证明一份。
(7)船公司出具货物需装在集装箱内,并由班轮船运输的证明一份。
11.附加条款:
(1)此信用证项下所递交的单据,如发现一个不符点收取50美元。此不符点费用将从汇票总额中扣除。
(2)货物经沙特官方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付款。
12.偿付行:AL RAJHI BANKING AND INVESTMENT CORP RIYADH
德尚公司在审证时,发现附加条款中的“PAYMENT UNDER THE GOODS WERE APPROVED
BY SAUDI GOVERNMENT LAB (货物经沙特官方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付款)”不能接受,立即联系NEO公司要求修改信用证。
2001年3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德尚公司收到了利雅得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修改件。经审核,德尚公司认为其符合改证要求,随即开始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备货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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